一、制定的必要性
1.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农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保障农民群众利益、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2.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即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领域。通过加强“三资”管理,可以规范农村经济事务管理,预防和减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3.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要条件,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具有战略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中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县政府办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计划纳入规范性文件计划目录。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分别于7月10日、7月17日、8月29日组织各单位、乡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3次,在座谈过程中,各方面对《中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中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促进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中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基本上予以采纳吸收。7月12日-7月28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开展了关于《中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网上征集意见和建议活动。此次活动征集范围是全县相关的9个县直单位、12个乡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文件重点内容的说明:
(二)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2.村集体公共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购置、出售、处置等,必须通过怀化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采取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
3.结合农村实际,对不同合同金额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和报账要求进行了区分和细化,金额分段包含4万元以下(含4万元)、4万元以上到100万元(含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明确要求合同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按“四议两公开”制度,实行简易公开招标方式,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招标,规范了工程项目的实施程序。(第三十条)
4.为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的监管,明确了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一定数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确保一届任期内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村接受审计。(第三十七条)
(三)根据上级政策规定以及参照外地制度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1.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制定的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第一条)关于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目的内容;(第三条)县、乡相关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监事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主要职责;(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记账方式、原则和依据法律文件;(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岗位设置以及岗位职责;(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和机制;(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的具体监督职责;(第三十五条)村级财务公开的要求;(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三十七条)县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要求。
(2)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制定:(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部门;(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记账方式、原则和依据法律文件;(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清查、核实和登记,以及系统录入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资产购建或投资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定义和程序;(第二十六条)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过程中需签订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结算;(第三十五条)村级财务公开的要求。
(3)根据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制定:(第二条)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记账方式、原则和依据法律文件;(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岗位设置以及岗位职责。
(4)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8号)制度:(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岗位设置以及岗位职责;(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分工。
(5)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制定:(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印鉴、账户等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村集体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村级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支出审核审批制度,规范报账凭证、审批程序资金结算方式;(第十九条)债权债务的日常清理和监管;(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清查、核实和登记,以及系统录入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公共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购置、出售、处置等,严格参照“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和机制;(第三十条)村级工程建设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工程实施的审批程序;(第三十五条)村级财务公开的要求。
(6)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村级债务化解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湘农联〔2024〕26号)制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实行“四不五严”规定,严防新增债务的要求,根据。
(7)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湘农发〔2024〕21号)制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交易价格的确定、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规范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期限,强化合同管理。
2.参照外地制度制定的内容
(1)参照《汝城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制定的内容:(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的涵义;(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结算。
(2)参照《宜章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内容:(第十四条)规范补助、奖金等补贴项目和标准;(第十六条)村级债务化解的责任主体、动态监控机制和具体要求;(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作中的职责;(第二十六条)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过程中需签订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县级指导、乡镇监管、村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三十一条)禁止肢解工程或分项发包工程;(第三十三条)规范工程项目的报账;(第三十七条)县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要求;(第三十八条)未明确事项的执行,以及乡镇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的要求。
(3)参照长沙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文件、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农发〔2023〕117号)制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定义和程序。
(4)参照《通山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制定的内容:(第十六条)村级债务化解的责任主体、动态监控机制和具体要求。
(5)参照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武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4号)制定的内容:(第三十条)村级工程建设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工程实施的审批程序。
《中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经过3个多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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