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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5-04-18 16:33 【字体:

ZFDR-2025-01001

中政办发〔2025〕3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中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6


中方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理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建立农村集体“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居民委员)。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落实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有关政策的措施,细化行政监管制度,落实行政监管要求,加强管理能力培训,提升管理能力,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日常监管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购建、使用、处置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主体,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对农村集体“三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监事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五条制度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其中: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和取得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资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借入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设置会计账户。会计记账使用借贷记账法,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按会计法规合理设置会计机构或设置会计财会工作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村支书、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农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农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办理账和账,将会计凭证按时交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做好票据的领用缴销、财务公开、核销财产物资设置和登记资产资源、债权债务、银行存款日记账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签字盖章后,经所在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验证并存档。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是相应村级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含未设立监事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下同)切实履行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代理服务机构受村级组织委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报账员(日常业务较少的,报账员可兼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报账员。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统一由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计人员或监事会会长印章、出纳人员印章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支票、印鉴分开管理原则,严禁由一人保管。

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不允许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使用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办理集体事务。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依规管理本级收入,必须使用专用收款票据,收款不得少开票或不开票。所收现金必须在收款3日内由出纳员足额存入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截留、挪用,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制定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严格执行预算方案和支出审核审批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原始凭证合规、票据要素齐全、审批程序到位、结算方式规范。发生支出应及时报账,原则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结账、对账工作。

(一)规范报账凭证。原始凭证必须要素齐全严禁用白纸发票、无效票据、过期发票、虚假发票等违规票据报账。

(二)规范审批程序。财务报账工作流程(一般程序):经办人执行并取得有效原始票据→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用途并签字→出纳收集、审核、整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查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审核审批签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会计审核记账。重大事项或大额开支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附会议记录。

(三)规范资金结算方式。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的开支须采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资金直达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劳务人员等,不得转入第三方。

第十三条按照年初计划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规范支出标准和范围,实行上限控制。所有涉及会议(活动)费、工作餐、订阅报刊、租车费、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费用支出的具体事项、标准额度、人员范围等情况,须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经民主议事决策程序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补助、奖金等补贴项目和标准。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由各村制定相关实施标准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性、服务劳务性的临时性务工工资标准,根据市场行情商议的标准或合同签订的标准予以列支。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档案室,实行分村、分类管理财务档案。明确专人对《村集体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管理。

  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建立村级债务县、乡镇、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乡镇、村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村委会干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应有详细交债务的手续。

第十七条实行“四不五严”规定,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不得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解决公用经费不足和发放各类津补贴,不得举债举办公益事业,严禁滞留、挪用、挤占、克扣村级补助资金和项目资金,严禁举债垫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费等各项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举债出借集体资金投入政府平台公司,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实施村级项目,严查各类到村资金拨付不及时情况。

第十八条历史债务未还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管理确需新增的,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不得入账核算,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有有债务的行政村制定“一村一策”债务化解方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新增债务须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督促本辖区各村认真核实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债权债务清理,及时收回欠款,偿还债务,各项工程欠款必须及时记账,并公开公示。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资源的清查、核实登记工作。资产、资源经公开公示程序确认后,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做到与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管理平台数据相符。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购置、出售、处置等,采取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通过怀化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同时,报所在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严格参照“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严禁暗箱操作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交易工作的事前民主商议、申报、组织。对于没有按规定进行交易的事项,不得确认备案和报账,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目标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确定决策、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资产购建或资金投资,要严格遵守民主程序:

(一)5000元以内的资产购建或资金投资,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商讨决定;

(二)5000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资产购建或资金投资,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提出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在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登记和备案;

5万元以上的资产购建或资金投资,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提出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再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登记和备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本辖区村集体资产购建或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是指集体资产的转让、租赁、承包、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入股等所有权的变动。单价5000元以下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再实施。单价5000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严格参照“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承包、租赁、流转、出让、处置、对外投资、合作经营、固定资产、物业维修、劳务服务、大宗商品采购、经济发展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征占土地、补偿赔偿等经济行为,必须依法签订相关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杜绝一切权力合同、人情合同、口头合同、会议合同、条款不明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签订流程、合同的内容、交易价格、合同的期限等依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湘农发〔2024〕21号)的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登记归档,并报所在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合同台账管理,做到定期清理(每年不少于一次),按时履约兑现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乡镇监管、村级实施”的管理体制。集体经济组织为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主体,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各自职责全面负责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方案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对项目决议及实施结果要及时公开。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村级工程不准实施。

标的额为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标的额为4万元以上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四议两公开”制度,实行简易公开招标方式,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先备案后招标;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实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禁止肢解工程或分项发包工程,严格遵循公告、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程序,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验收、结算,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报告。工程项目结算须开具正式发票,提供相关附件(附件须包含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项目预算书、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表等资料),经审核后方可结算报账。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报账按要求附会议记录、公开公示照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正规合同协议书、预决算书、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财政投资评审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税务发票、工程承包人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机构,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负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活动,重点对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人员薪酬的确定、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收支凭证等进行审查,并根据职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会行使上述职责。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依托“互联网+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平台和固定村务公开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财务。一般财务事项每公布一次,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成员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第三十六条成员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监督机构要求村作出解答,或者申请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组织人员进行财务清查。

第三十七条县农业农村每年对一定数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确保一届任期内每个乡镇至少有一个村接受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农业农村的指导下,按年度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原则上,一届任期内每个村至少审计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附则

第三十八条制度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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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