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罚决字〔2025 〕第1304号
当事人: 兰* 住址:四川省武胜县礼安镇马鞍*****7号,身份证: 511622199*****0235
你(单位)于 2025年11月28日 实施了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人行道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5年 12月 0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在中方县隆平大道中国石化加油站以北挖掘城市公共人行道施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挖人行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3张,证明 擅自挖掘城市人行道的违法事实,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现场进行勘验,核实了当事人存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人行道的客观事实。该笔录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证据三: 对当事人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主观上明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人行道的行为违法。该笔录系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其陈述与本案其他书证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
2025年 12 月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5〕第1304号、中城罚听告字〔2025 〕第13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于中方县隆平大道与滨江路交汇处以南中国石化加油站以北擅自开挖城市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 擅自开挖人行道,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法【2018】24号第三章第三条第一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中方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12 月 5 日
联 系 人: 李正元 佘俊 联系地址:中方县杜鹃路2号
联系电话:18874591011 邮政编码: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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