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罚决字〔2025〕第1110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5-08-15 10:42 【字体:

当事人:  * 住址:中方县中方镇龙井村古塘龙组 身份证:431221198*****0037

你(单位)于202581实施了驾驶车牌号为湘N0**45的货车运输碎石,车辆密闭不全,在中方县香樟西路与隆平大道交汇处大量遗撒碎石,污染城市道路环境卫生,涉嫌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采用全密闭化车辆,保证车厢密闭完整,运输煤炭、砂石等其他散装物料的车辆采取覆盖等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撒落;的规定,本机关20258 1日立案调查。

经查, *202581驾驶车牌号为湘N0**45的货车运输碎石,车辆密闭不全,在中方县香樟西路与隆平大道交汇处大量遗撒碎石,污染城市道路环境卫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  当事人主观上明知运输车辆需采取全密闭运输不得沿路遗撒,客观上实施了运输车辆未完全密闭,沿路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环境卫生行为。该笔录系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其陈述与本案其他书证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1,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81日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现场进行勘验,核实了当事人存在运输车辆未完全密闭,沿路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该笔录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证据三:  现场照片2,证明N0**45号货车运输车辆未完全密闭,沿路遗撒碎石的违法事实,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2025  8 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5〕第 1110 ),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驾驶车牌号为湘N0**45的货车运输碎石,车辆密闭不全,在中方县香樟西路与隆平大道交汇处大量遗撒碎石,污染城市道路环境卫生  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采用全密闭化车辆,保证车厢密闭完整,运输煤炭、砂石等其他散装物料的车辆采取覆盖等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撒落;的规定,根据  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城市规划区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规定,应当  作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在收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后及时改正相关行为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城市规划区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  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815

人:   崔钰杰、魏林松    联系地址:  中方县杜鹃路2                联系电话:     8689028        邮政编码: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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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