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罚决字〔2025 〕第1302号)
当事人: 张*
你(单位)于 2025年6月4日 实施了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人行道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 年6 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在中方县茶花北路圣超烘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门口,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挖人行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三: 调查笔录 ,证明违法事实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中方县茶花北路圣超烘焙食品原料有限公司门口,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挖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的规定,根据_《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 擅自开挖人行道,只违反了第二十七条的第一项行为,根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法【2018】24号第三章第三条第一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的罚款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中方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30日
联 系 人: 李林 联系地址: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 18075580709 邮政编码: 418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