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罚决字〔2025〕第1301号)
当事人:黄*平 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渡头塘镇洋河村洋河组 身份证: 4325031****124676
你(单位)于2025年6月8日实施了未经审批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6月8日在中方县隆平大道与茅利溪路交汇处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损毁城市公共绿化树木,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对当事人黄*平《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损毁城市公共绿化树木的行为违法。该笔录系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其陈述与本案其他书证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
证据二: 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现场进行勘验,核实了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损毁城市公共绿化树木的客观事实。该笔录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证据三: 现场照片7张,证明 擅自砍伐损毁城市公共绿化树木的违法事实,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
证据四: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报告 ,证明 被砍伐损毁树木的价值 ;
2025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5〕第1301号、中城罚听告字〔2025 〕第13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损毁城市公共绿化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作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 提供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报告,砍伐损毁城市绿化树木的价值为人民币玖千玖佰伍拾元(9950元)整,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十七节第三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价值 2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可以处损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赔偿损毁树木的损失人民币玖千玖佰伍拾元(9950元)整,并按损毁树木价值的0.5倍罚款人民币肆千玖佰柒拾伍元(4975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 月 31 日
联 系 人: 李正元 佘俊 联系地址: 中方县杜鹃路2号
联系电话: 18874591011 邮政编码: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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