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当罚决字〔2025〕第1103号
当事人:付** 。
你(单位)于2025年3月19日实施了驾驶车牌号为湘NZVJ***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怀化市石门乡到中方县泸阳镇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场内,未经允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4 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付**于2025年3月19日驾驶车牌号为湘NZVJ***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怀化市石门乡到中方县泸阳镇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场内,未经允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 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
2025年4 月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城罚先告字〔2025〕第 1103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驾驶车牌号为湘NZVJ***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怀化市石门乡到中方县泸阳镇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场内,未经允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作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付**驾驶车牌号为湘NZVJ***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怀化市石门乡到中方县泸阳镇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场内,未经允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卫生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 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1日
联 系 人: 米贤斌、崔钰杰 联系地址: 中方县杜鹃路2号 联系电话: 8689028 邮政编码: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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