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当罚决字〔2025〕第1103号
当事人: 付*杰 。住址: 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山下村,身份证: 43120219****254414 。
你(单位)于2025年3月19日实施了驾驶车牌号为湘NZVJ157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怀化市石门乡到中方县泸阳镇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场内,未经允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付*杰于2025年3月19日驾驶车牌号为湘NZVJ157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怀化市石门乡到中方县泸阳镇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场内,未经允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对当事人付*杰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 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客观上实施了未经允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污染城市环境卫生。该笔录系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其陈述与本案其他书证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证据二: 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明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现场进行勘验,核实了当事人存在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污染城市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该笔录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
证据三: 现场照片2张 ,证明 当事人未经允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污染城市环境卫生的违法事实,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
2025 年 4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城罚先告字〔2025〕第 1103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驾驶车牌号为湘NZVJ157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从怀化市石门乡到中方县泸阳镇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场内,未经允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卫生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应当 作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在收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后及时改正相关行为 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 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1日
联 系 人: 米贤斌、崔钰杰 联系地址: 中方县杜鹃路2号 联系电话: 8689028 邮政编码: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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