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 的机关名称 和日期 |
中农(农药)罚〔2021〕1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潘仁富 |
潘仁富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
令其停止经营该批次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30瓶;
处罚依据: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行基准,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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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 自行缴纳罚没款
期 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机 关: 中方县农业农村局
日 期: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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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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