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中环罚〔 2020〕2 号
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376920
法定代表人:龙佩修
地址: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黄花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的怀化市主城区应急备用水源项目碎石场和混凝土项目未能提供环评文件。经现场勘查,目前采石区表土已剥璃,已安装完成碎石机2台、振动筛1台、搅拌机1套、输送带6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0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2020年1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平面布局图,2020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协调员李述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相关规定。
2. 2020年11月4日你公司协调员李述铁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证明当事人及公司相关信息等材料,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6日将《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中环罚告字〔2020〕2号)送达给你公司,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至你公司的《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中环罚告字〔2020〕2号)《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并主动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壹万零柒佰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方支行 户名:中方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52007205250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18日
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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