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DR-2026-01001
中政办发〔2026〕1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中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含县级应急成品粮,下同)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费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权属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总量计划;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及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方园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确保库贷挂钩、专款专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章 计 划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总量规模,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地方储备粮总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县级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县级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储备粮以稻谷为主,稻谷等口粮(含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
第九条 根据全县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中方县主城区建立不低于3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和品质情况,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
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三条 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及质量检验仪器设备,除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批准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仓储设施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安全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县级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四)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县级储备粮,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四)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组织对县级储备粮进行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入库数量确认。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县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地方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普通稻谷每3年轮换1次。
县级应急成品粮1年内轮换次数不少于4次且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根据年度计划执行,可以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轮换方式进行。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可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销售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同意,可通过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收购按照不干预市场的原则,主要通过储备订单收购和直接公开收购方式进行。
县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五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
承储企业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县级储备粮损耗溢余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5〕29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县级储备粮按照分级动用原则,先行动用本级储备;本级储备不足的,申请动用上级储备。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库存。
第五章 财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补贴拨付申请,每半年拨付1次贷款利息和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及定额损耗等费用待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县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本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一)费用补贴标准
保管费:稻谷100元/吨/年;
轮换费:稻谷以当年的年度轮换计划为依据,按120元/吨标准进行补贴;
轮换价差:县级储备稻谷轮换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财政充实粮食风险基金,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应急成品粮承储费用:应急成品粮按800元/吨/年标准补贴(含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及保管损耗、贷款利息等费用)。
(二)贷款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承储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及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利率计算。
(三)定额损耗补贴。保管自然损耗按定额核销,稻谷定额损耗: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稻谷定额损耗补贴按县级储备粮保管定额损耗率、轮换计划完成数量、当年粮食最低收购价的乘积计算补贴。
(四)其他费用补贴。竞价交易方式产生的交易手续费、粮食质量风险监测专项检验、仓房及仓储设施维护和智能管理系统维护、粮食执法督查等其他费用通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核算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县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方面的支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四条 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农业发展银行,参考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市场行情核定。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县级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研究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
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省有关办法执行。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自主储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政办发〔2020〕34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