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县政府文件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5-06-26 09:54 【字体:

ZFDR-2025-01003

中政办发〔20259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乡村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快推进精品水果、中药材、杂交水稻制种产业等三大产业发展(含种植、加工、品牌建设、科技研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以及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县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协同县农业农村局编制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奖补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条  乡镇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申请表并收集相关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开展实地核查,监督经营主体是否按申报方案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配合县直相关单位开展现场验收及复核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区域的地形图、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监督奖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或套取行为;对申报主体弄虚作假、未按申报方案实施等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处理。

第七条获得奖补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是奖补资金使用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奖补种类:精品水果、中药材、杂交水稻制种等三大产业项目(含种植、加工、品牌建设、科技研发)。

第九条  奖补对象:在县域内从事相对应奖补产业生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第十条  奖补标准:

(一)种植业

1.精品水果

当年集中连片种植刺葡萄30亩以上,每亩栽植30株以上,成活率达90%以上,每亩奖励经营主体1000元,分两年进行奖补兑现:当年验收合格奖补500元/亩,次年正常抚育且成活率90%以上验收合格奖补500元/亩。

单一主体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省市同类奖励的,不重复奖补。

2.中药材

①艾叶。当年集中连片新种植30亩以上(含30亩)的,按35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②天麻。当年新栽植天麻5亩以上(按不低于260窖/亩计算)的,按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③其他中药材。当年集中连片新种植30亩以上(含30亩)的,按15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单一主体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省市同类奖励的,不重复奖补。

3.杂交水稻制种

规模集约种植。当年制种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基地生产管理正常,每亩奖补150元。

单一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享受省市同类奖励的,不重复奖补。

(二)加工业

鼓励加工企业增资扩容。对获批新建、改扩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投资额的5%进行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奖补50万元。单个主体享受奖补金额上限为50万元。享受省市同类奖励的,不重复奖补。

(三)品牌建设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有机产品、绿色产品的申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

(四)科技研发

对农业行业创建成功国家、省级(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管理研究中心、检测平台)的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

第三章奖补资金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种植业奖补资金发放的验收标准:

(一)精品水果

1.基地连片规范种植,达到正常栽植密度,苗高30cm以上,每亩成活率达90%以上,苗木长势正常。

2基地建有符合生产需求的水、路等配套设施。

3.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

(二)中药材

1基地管理规范,苗木长势良好,符合正常种植密度要求,无杂草丛生、无重大病虫害危害。

2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有符合生产需求的水、路等设备设施建设。

3.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

(三)杂交水稻制种

1经营主体与制种企业签订正式的生产合同,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禾苗长势良好,无明显杂草丛生、无重大病虫害危害。

2.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

(四)面积认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乡镇用皮尺、GPS等测量工具核定。个别技术复杂核定困难的项目,经县财政局同意按采购程序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面积测量。

第十二条加工业奖补资金发放的验收标准:

加工企业增资扩容:

①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需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的,需提供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  

企业需提供设备采购清单、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固定资产投资额等证明材料,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专项的审计报告。

③项目投产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核查实际产能及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品牌建设奖补资金发放的验收标准:

1.龙头企业称号:

①提供国家、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正式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

②企业需提交近一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核实经营规模与认定条件相符。

2.产品认证及地理标志:

①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有机产品、绿色产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委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

②认证产品需在申报年度内实际生产并上市销售,提供销售合同或市场流通证明。

第十四条  科技研发奖补资金发放的验收标准:

科研平台创建

①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设立科研平台的正式文件。

②平台需具备固定研发场所、设备及专职科研人员,并提交年度研发计划及成果报告。  

③县商科工信局组织专家对平台运行情况及研发成果进行实地评估。

第四章奖补资金申报、验收、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申报

1.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必须按照当年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要求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产业项目实施申请,乡镇统一汇总报县乡村振兴重点产业联席办备案。未提前申报的产业项目当年不纳入奖补范围。

2.产业项目实施完毕后,实施主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验收表》《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第十六条  验收

(一)种植业

1.验收。由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验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镇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在公示期间乡镇收到异议的,应在异议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2.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主体统一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现场复核。

3.审核。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按要求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二)加工业、品牌建设、科技研发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验收,对经营主体提交的验收资料审核把关,合格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

验收合格的奖补项目,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进行奖补资金拨付。

第五章奖补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加强领导,明确资金管理监督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基地属地管理职责,安排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核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奖补资金申请及项目实施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发放及监督;县直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十九条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奖补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社会氛围,促进奖补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第二十条  严密组织,及时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及时申报,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审核。申请主体要据实按程序、按要求及时申报。

第二十一条  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报对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奖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资金;已经获得奖补资金的,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中方县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中方农财联2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2.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验收表


附件1

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奖补

资金申请表

申报主体(盖章)

定代

开户银行

全称)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申补金额

(万元)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所在地
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意见


                        (盖章)
                       


附件2

中方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产业项目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批

准文号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财政支持资金(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效益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验收人

单位及职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1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县政府文件

来源:中方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