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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5-01-09 17:50 【字体:

ZFDR-2024-01006


中政办发〔2024〕23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中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15

中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标与依据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完善对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自资发〔2023〕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方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方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分配原则入市收益的使用管理坚持协调统筹、权责一致、合理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的统筹作用,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入市收益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交易的成交总价款,在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余下的收益部分。

第五条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对象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财务活动的总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收益计算方法(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入市一次性获得的收益计算,需扣除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国家相应税费、土地评估等业务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后的余额。土地成本应如实反映并获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可。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租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经营性收益,是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及扣除调节金、国家相应税费、管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

第八条收益分配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其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按照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入市收益的50%,其余的可以分配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部分,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拟定分配方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将分配方案纳入入市方案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审议,经同意后实行。

第九条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入市收益,统一列入村账(乡镇)代理管理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管理。其中,分配到个人的资金必须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银行账户(监护人或受委托人账户),不得由村组干部代领。

第十条资金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入市收益,主要用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偿还、经营性再投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支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得用于投资股市、基金、民间贷款等高风险业务,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本组织成员公开提留的入市收益使用情况,接受民众监督。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监督与指导应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监管与指导,强化有效的监管手段,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行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报备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收益分配的规范性进行审核,防止纠纷和引发上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分配工作相关方案、报告及财务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财政农业农村局委监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的监督,审计实行定期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有效期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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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