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DR-2024-01007
中政办发〔2024〕24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中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5日
中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方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方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调节金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县自然资源局是调节金的具体征收部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调节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及转让方缴纳。
第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节金按比例从土地出让、出租成交总价款中计提缴纳。
以协议方式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节金按比例从县人民政府批准入市方案所确定的协议出让总价款中计提缴纳。若协议出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节金按比例从转让收入总额中计提缴纳。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调节金实行差别化征收:
工矿仓储用地按成交总价款的10%核定征收调节金;
商服用地和其他经营性用地根据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级别,分级分类确定计提比例:Ⅲ级提取比例为10%,Ⅱ级提取比例为15%,Ⅰ级提取比例为20%。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按不同使用条件下评估价差额的50%征收调节金。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入市的,按照租金总额的5%核定征收调节金。
第十条 以出售、出租等方式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转让收入的5%核定征收调节金,由转让方缴纳。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转让的,销售价款为转让收入。
(二)以出租方式转让的,总租金为转让收入。
(三)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转让收入。
第十一条 转让方以赠与方式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暂不征收调节金。本规定所称赠与仅限于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时间和收缴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土地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并按日加收欠缴调节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国库。
县财政局应在扣除相应调节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土地价款拨付至村账(乡镇)代管账户。
第十三条 调节金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上缴国库,列“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科目,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调节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与县审计局要加强对调节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预算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调节金的,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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