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DR—2022—01001
中政办发〔2022〕16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方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中方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县新建商品房办证效率,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减负惠企、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促进行业规范自律,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打造我县“交房即交证”新模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目标。
建立交房与交证联动机制,将现行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的流程前置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申请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实现购房人“收房即拿证”。
(三)实施条件。
1.交房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必须已完成工程建设,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无涉及项目整宗土地的查封、抵押或需转移登记房屋的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
2.交证条件。申请办证的房屋必须达到交房条件;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资料齐全;完成契税等相关税费核验。
二、工作任务
2022年12月31日起,中方县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通过积极宣传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交房和交证”的时点,并在交房后即可实现交不动产登记证。严格把关新建商品房的测绘、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规费核缴等流程在联合验收前完成;所有行政审批手续、相关费用(含报建费、土地价款等)清缴工作需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前置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即可实现不动产首次登记,交房前办理完成不动产分户转移登记的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在此基础上按照“一个流程图、一个操作指引”的要求,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有机结合,推动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联动办理。
三、实施内容
(一)整合再造业务流程。理顺登记与管理的关系,按照前置一批、并联一批、简化一批和后置一批的要求,对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等全流程进行精简优化。
1.建设预售阶段。
(1)严把预售入口关。严格执行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交房即交证”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全面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一致后网上签订预售合同,系统自动核验,一键生成电子合同,并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和水、电、气、网络、电视等服务单位。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执行,明确交房时间、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大力推行预告登记。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实现同步申请、一窗受理、并行联办、实时共享。探索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有关材料直接沿用,不再重复收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2.竣工验收阶段。
(1)前置相关测绘流程。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照“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直接作为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严格实行联合验收。按照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严格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3)并行开展核实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工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范相关费用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费)、物业维修资金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实测后土地面积或建筑规模与出让合同存在差异,需核算指标修改土地出让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补缴相关价款及税费,再申请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5)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内容,即时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将“竣工结算备案”和“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调整到竣工验收备案后,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承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对存在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及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3.交房交证阶段。
(1)加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明确申请材料,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不得作为登记受理前置条件。对能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交房条件时,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采取购房人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统一代领,送证上门。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鼓励通过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等服务平台,提前申请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缴纳税费后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3)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协同联动。推行不动产登记首次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进一步创新登记服务举措,推行上门服务、靠前服务、预约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二)实现信息共认共享。将“交房即交证”纳入中方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流程,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审批。各审批阶段实行全县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所有资料内部流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开发建设单位只需要按照清单提供一套完整的进窗资料,有审批先后顺序的,先审批的部门要将审批结果发送至下一个部门,实现程序和审批情况可实时查询。县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平台并联互通,实现行政审批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三)强化部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强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领域企业诚信体系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将“交房即交证”纳入不动产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及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其开发资质年审、银行信贷等方面所获得的优惠政策相挂钩,并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和相关制度。(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五)督促落实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通过诚信管理、过程管理等手段,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之前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及税费缴纳,自觉履行为购房人办证的主体责任。
1.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图纸施工,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开发建设单位要在交房前履行税费缴纳的义务,依法及时纳税。
3.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按“交房即交证”的要求,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
4.开发建设单位要履行为购房人办证的义务,按照“交房即交证”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办证时限,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15个工作日前,将收房通知送达购房者,购房人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其他个人办证资料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资料收集齐后,在交房前对完成自身义务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或由购房人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申请资料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落实落地,决定成立中方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交房即交证”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交房即交证”制度建立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协调“交房即交证”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交房即交证”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信息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住建、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承担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交房即交证”工作会议,统一调度和组织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实时通报各项目的工程建设、联合验收及“交房即交证”工作进度,按照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诺的“交房即交证”期限倒排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各项目“交房即交证”联络人,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工作职责与分工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牵头协调交房工作。运用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流程;推动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多测合一”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税费征管等平台信息共享,结果互用。
(2)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执行。本方案实施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须按照新文本签订购房合同,并加强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管。
(3)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抓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把好预售入口关,做好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
(4)做好预售合同网签工作,合同网签后,将信息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水、电、气、电视开户等相关服务单位。
(5)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规定,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严格执行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清单,推动将消防工程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做好项目工程人防工作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和人防费用核算、收缴等工作。
(6)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等事项告知承诺制;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
(7)联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及时开展诚信守信情况评价。
(8)牵头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交房交证的主体责任。
2.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交房即交证”工作的协调和推进。收集“交房即交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根据联席会议的指示协调处理,确保各环节无缝对接;
(2)负责“多测合一”改革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登记测绘“多测合一”,建立不动产单元表、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用地指标核算等工作;
(3)负责指导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土地核验测绘,完成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4)做好不动产登记。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专窗,对外做好政策咨询、引导,对内按照“一个流程图、一套资料”的要求,构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与工程建设改革综合服务窗口的联动机制。整合优化商品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流程,推进网签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限,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5)配合做好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验收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督促执收单位做好报建费征缴工作;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积极推动互联网支付平台建设,实现线上可缴费。
4.县税务局。负责加强开发建设单位的日常税收征管,做好购房业主契税、印花税的提前核算及征缴工作。
5.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督导激励和评价考核等手段,统筹调度各相关改革工作,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实现相互衔接,协同配套。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信息系统。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推动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规范房地产市场。
7.县政务服务中心。推进政务一体化平台搭建和部门信息共享集成等工作。按照“一件事一次办”要求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建设,指导协调有关窗口设置、业务联办等工作。积极推动将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纳入联动办理。
8.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网签合同时督促购房人缴纳房屋维修资金,房屋竣工验收前,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出售房屋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将房屋维修资金缴纳信息及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物管用房及选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压实责任,简化流程,完善机制,积极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要主动履行“交房即交证”主体责任,保障好购房人的切身利益。
(二)部门协作,有序推进。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积极落实“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各项要求。严格按照《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流程图》规定的程序、办理期限及对各阶段要求执行,加强对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管理、不动产登记的系统监管,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三)加强监督,注重宣传。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对“交房即交证”改革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对改革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单位要对改革工作及时进行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媒体、项目现场等途径,推动信息公开,引导群众、企业知晓房屋预售和交房交证条件。及时宣传推广“交房即交证”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中方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
中方县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肖 卫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第一副组长:田 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王竟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 丽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植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米 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段祖群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刘润红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田兴星 县税务局副局长
吴丽君 县财政局副局长
米建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唐彬彬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承担日常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张植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杨友元同志任工作专干,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涉及本单位职能范围的相关事宜。今后,领导小组成员随工作变更自然调整,县政府办不再另行发文,由所在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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