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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方县乡镇农(自)用船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0-10-12 16:50 【字体:

ZFDR-2020-01009

中政办发〔2020〕24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乡镇农(自)用船舶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方县乡镇农(自)用船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中方县乡镇农(自)用船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农(自)用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方案》(湘禁捕办2012〕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农(自)用船(以下简称自用船)是指未通过相关部门登记、检验发证的非载客运输非专用从事旅游运输船舶,经由乡镇统一建档、标识,仅限用于自用交通、农业生产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自用船的监督和管理,对所属乡镇自用船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自用船舶监管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建档标识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检丈、标识,具体检丈人员为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全县统一乡镇自用船的标识标牌,标识标牌要求,即:船名编号(农〈自〉用船××镇OO号,蓝底白字)、载重线、船舶用途(“限载2人,禁止捕捞、禁止营运”字样),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六条自用船标识、登记。

(一)船舶所有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农业生产(自)用船舶保留申请书”及“不再从事生产性捕捞和遵守休闲垂钓规定承诺书”,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辖区实际核实后统一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船舶进行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登记事项:依法登记船舶所有权归属,测量船舶主尺度,做好吨位丈量工作计算出船舶总吨位、净吨位和载重吨,以及乘客定额的计算。检验事项:检验船体完整性,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是否满足安全航行条件。动力船舶还需检查机舱发动机、传动轴、螺旋桨,查看整个轮机系统运转是否正常,并保证船舶处于适任适航状态。不符合上述适航条件的船舶,原则上不予登记。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检验登记的船舶发放一船一名牌,且悬挂于船舶醒目位置;在船舶两边分别勘划船舶载重线标志;显著标明船舶用途。

(四)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自用船一户一档,即:①农业生产(自)用船舶登记表;②船舶照片(含船主和标识牌);③农业生产(自)用船舶保留申请书;④不再从事生产性捕捞和遵守休闲垂钓规定承诺书;⑤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本乡镇自用船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辖区内自用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与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建立乡镇自用船档案并实施有效管理。

(四)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法律法规及湖南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相关规定,督促有关人员遵守水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非法客、货运输和超载等违法行为。

(六)根据现行环保法规对船舶防污染的有关要求做好客舱垃圾收集转运、机舱油污收集转运、发动机防污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内乡镇自用船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宣传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与本辖区自用船所有人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同时加强辖区内船舶船员的日常安全监管。

(四)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辖区实际,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

第九条自用船所有人应严格按自用船的用途使用,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从事捕鱼电鱼行为,不得将船舶租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如因特殊原因,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自用船可以装载从事生产、生活服务的自家人员,但总载不超过2人,且实际装载的船舶吃水不得超过载重线。

第十一条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严禁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严禁夜航、冒雾和超停航封渡水位航行以及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状况下冒险航行。

第十二条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或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乡镇船舶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或操作人员应对使用的船舶安全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和适航状态。

(二)按规定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设备。

(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服从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操作本户拥有的自用船舶。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下,且具有一定的船舶操作技能。

(三)身体健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自用船的日常监督管理,密切保持与县直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

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相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巡查。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自用船存在从事经营性运输(如非法载客营运、经营性运输货物)和存在捕鱼电鱼等行为的,应及时规劝船主和现场制止违法行为。不听规劝或无视规定者,保留好相关证据,报请县直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对其船主严肃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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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