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DR-2019-00001
中政函〔2019〕12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县生猪屠宰市场正常秩序,保证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
二、整治范围
中方县范围内生猪私屠滥宰窝点。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凡在中方县范围内未经定点审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属于私屠滥宰。由县公安、农业、畜牧、环保和各乡镇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组,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对构成非法经营罪及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定点屠宰企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的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遵守动物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规定,不得使用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从事屠宰作业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对病猪、死猪和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在动物检疫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处罚措施
(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及时举报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45-2811896)。
特此通告。
中方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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