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DR-2018-00008
中政函〔2018〕87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湘政办发〔2016〕33号)要求,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和其他杂粮等秸秆以及林木枯枝落叶等,以下简称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农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五、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应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负主体责任,收获关键期要派专人联村包保,开展宣传、巡查、劝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秸秆焚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对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负具体责任,负责落实宣传、发动、检查等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居民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知晓率达到100%,并加强引导、巡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45-2811851。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方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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