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方县水利局文件
中水罚字〔2024〕7号
当事人:杨长华(新路河镇村民)身份证号:433***********6012
住址:中方县新路河镇鱼龙桥村染补村民小组
2024年10月14日,新路河镇鱼龙桥村民杨长华在湾溪鱼龙桥村金子坪段集镇下游擅自组织采砂,并将采挖粗砂临时堆放在223省道金子坪路旁。10月15日下午,新路河镇综合执法大队立即进行了现场制止,并将该违法行为上报到县水利局。2024年10月17日,县水利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现场开展执法行动,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县水利局于11月6日,经主要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并组织水利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明,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从鱼龙桥村集体手中合法承揽到中方县农村公路资源产业(自主实施)项目,然后授权给新路河镇鱼龙桥村民杨长华全权负责该项目实施。因考虑该项目建设道路桥梁需要粗砂,2024年10月14日,杨长华组织了一台中小型挖机和一台农用车辆等设备在湾溪鱼龙桥村金子坪段集镇下游擅自采挖沙石。10月15日下午,新路河镇综合执法大队进行了现场制止,并叫停了违法行为,后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经现场勘察,实际采挖沙石方量约100m3,后当事人将全部沙石用于原溪道内桥梁基础的回填。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一)当事人杨长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二)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周春为湖南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法人身份;(三)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为合法事宜;(四)授权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公司的关系;(五)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河道内非法采砂事实;(六)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非法采砂的位置和规模;(七)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河道内擅自采砂违法行为等。
当事人杨长华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我局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5千元罚款。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中方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未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要求听证。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主动的交待违法事实,组织人员限期对溪道的采挖区域进行了平整,恢复河床通畅。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我局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及《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杨长华处5千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缴纳共计5千元的罚款,收款单位:中方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方支行,账号:43001520072052501014。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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