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DR-2026-01002
中政办发〔2026〕8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国有企业投融资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中方县国有企业投融资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3日
中方县国有企业投融资及担保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优化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方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或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对企业投融资及担保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是投融资及担保行为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融资及担保管理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管理制度和能力体系,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主动接受并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融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担保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须由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和内部决策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通过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单笔2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须经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二章 企业投资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对企业投资实行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审批管理和负面清单分类监管。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把关;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
第九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符合县人民政府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围绕母公司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以自主创新能力为主要构成要素的核心竞争能力;
(五)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相适应,整体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安全区间。
第十二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须形成《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情况专项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方可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在计划中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分析和防控报告、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及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七)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列入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意见等);
(三)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综合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分析和防控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企业董事会上报材料正式作为决策依据提交给上级决策机构后,不得进行篡改、调换和毁损,并须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分别于每半年终了次月10日前将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对后评价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启动专项审计和责任追溯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第三章 企业融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企业融资事项管理,结合实际依法监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是融资活动、融资决策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融资管理制度。明确本企业融资事项管理专门机构及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等内容,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
(二)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包括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等内容。每年3月底以前将年度融资计划以及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意见等)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但调增幅度超过10%的须形成《年度融资计划调整情况专项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审核、审批。
(三)加强融资决策管理。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财务状况等实际,充分考虑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合理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加强融资风险管控。定期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
(五)建立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融资计划执行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书面报告。次年3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上报上一年度的融资计划执行分析报告。上一年度融资计划执行分析报告可与下一年度融资计划一并上报。
(六)建立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的有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的融资事项,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
(二)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意见,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三)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五)法律意见报告(1亿元及以上报送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企业融资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其他部门批准的,按程序上报审核、审批后,同步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要密切跟踪国家金融政策导向,参照金融行业市场化利率水平科学制定融资方案,在合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优化融资结构、压降成本。
(一)企业严禁高成本融资,综合融资成本(包含中间费用)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条件下市场实际执行利率水平的上限,上级有关机构对融资成本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四)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五)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第三十一条 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第四章 企业融资担保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主要是指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均视同融资担保。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第三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应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在提交集团党组织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再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融资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须形成《年度融资担保计划调整情况专项报告》,并按程序上报审核、审批。
第三十六条 企业融资担保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书面报告。次年3月底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上报上一年度的融资担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上一年度融资担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可与下一年度融资担保计划一并上报。
第三十七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严格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担保。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取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按程序审核、审批,但同时需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以防范代偿风险。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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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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