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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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06号
案 由:中方县百顺节能电器厂非法占用土地案
被处罚单位:中方县百顺节能电器厂(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1MA4LGBC66K,地址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冯家湾村,经营者黄某、男、汉族、45岁,住址湖南省中方县牌楼坳镇白良村黑冲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3001*****21814,电话135*****949。 2026年6月15日,接中方县人民政府网“市长信箱”来函,有群众举报中方县百顺节能电器厂涉嫌存在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本局2026年6月16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中方县百顺节能电器厂,前身为中方县黄某木材加工厂,成立于2014年5月16日,经营者黄某;2024年8月27日该加工厂变更为中方县百顺节能电器厂,并于2025年11月4日在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1MA4LGBC66K,名称中方县百顺节能电器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某,经营范围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2013年9月10日,中方镇冯家湾村村民吴某发、王某、潘某发、李某福、王某飞、李某阳、潘某松、李某武、李某洪、潘某忠与原中方县黄某木材加工厂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中方镇牌楼冯家湾村坳背田新209国道旁土地6.194亩,以每年每亩1200元价格租赁给原该厂用于修建钢架棚厂房,从事火箱生产加工经营;租赁期限由2013年9月10日至2033年9月10日,共20年。该厂厂房分两期建设,第一期于2013年10月建设,2014年4月竣工,第二期2016年3月动工建设,同年8月竣工。第一期用地因未经批准,于2015年被湖南省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
经我局对该宗土地内外业核查:中方县百顺节能电器厂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冯家湾村坳背田组新209国道旁,总占地面积3784.07平方米(全部为水田),其中该厂东面1896平方米(第一期)已于2015年被湖南省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17525元”;第二期占地面积1887.87平方米(全部为水田)。经查阅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卫片影像,对比2019年12月31日后的卫片影像,该违法用地图斑影像无变化,且现场勘察建筑物为老旧建筑,建筑物外围地表无新的施工痕迹,证明其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厂房的动态行为已停止于2019年12月31日前。该宗土地符合中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且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2、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土地租赁协议等,证明当事人占地和建设的时间、土地来源及现状等事实;
3、湖南省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怀国土资罚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第一期非法占地行为已于2015年被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查处面积为1896平方米;
4、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卫片影像图,2019年12月31日后的卫片影像,证明其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厂房的动态行为已停止于2019年12月31日前;
5、中方县中方镇土地地形局部图,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具体位置及面积;
6、中方县中方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地类为全部水田;
7、中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2021-2035年),证明当事人占用的土地符合中方县中方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质证,无异议。
2026年8月28日,本局对该案进行了会审,因第一期非法占地行为已于2015年被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查处面积为1896平方米,为避免一事二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次立案查处的土地面积应扣除原已处罚过的面积1896平方米,实际查处土地面积为1887.87平方米(全部为水田);因其违法占地建设的动态行为已停止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处罚可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因而本局对当事人作出拟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钢架棚厂房1887.87平方米);对非法占用水田1887.87平方米(按22元/㎡),并处罚款41533元整的行政处罚告知。并于2026年8月31日向当事人下发了中自然资罚知字[2026]第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中自然资罚听字[2026]第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中方县百顺节能电器厂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3月擅自占用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冯家湾村坳背田组新209国道旁土地1887.87平方米(全部为水田),修建第二期钢架棚厂房,从事火箱生产加工经营;其行为违反了200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200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摘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们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原)第七十六条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并参照2019年版《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中方县百顺节能电器厂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钢架棚厂房1887.87平方米);对非法占用水田1887.87平方米(按22元/㎡),并处罚款41533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至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符合规划的钢架棚厂房交执法部门处置。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款41533元整至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帐号430015200720525010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中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龙松、雷安华
电 话:15226465555、15274507262
地 址: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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