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6-04-24 08:42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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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非法占地被处罚人:伍鑫、男、32岁、汉族,住址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磷肥厂社区居委会,身份证号码为4312211xxxxxxxx23X,电话号码180xxxxxx18。2025年12月29日,县农业农村局送达“关于中方县泸阳镇城镇居民涉嫌违法违规在农村建房问题线索移送的函”指出“在中方县违法违规建房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中,我局发现泸阳镇桥上村存在城镇居民涉嫌违法违规在农村建房的行为”。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伍鑫修建住宅,因涉嫌非法占地行为,本局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伍鑫修建的住宅位于中方县泸阳镇桥上村下院子组,其本人非中方县泸阳镇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建房前,当事人的父亲伍助文与中方县泸阳镇桥上村下院子组村民周可造口头协商,流转土地约1亩(2019年4月支付土地转让费),用于修建住宅。2017年7月,当事人占用中方县泸阳镇桥上村下院子组土地,开工修建住宅,2018年1月完工。经本局外业核查。当事人伍鑫修建住宅,原占用中方县泸阳镇桥上村下院子组土地772.08平方米,2026年1月,当事人对停车棚及部分水泥坪进行了拆除复耕,现占用中方县泸阳镇桥上村下院子组水田628.7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202.15平方米,水泥坪占地426.55平方米。该宗地592.98平方米土地已纳入泸阳镇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泸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35.72平方米(偏房1.69平方米、水泥坪34.03平方米)土地未纳入泸阳镇国土空间规划。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且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和当事人非中方县泸阳镇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2、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查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占地和建设的时间、现状等事实;3、中方县泸阳镇土地地形图(局部),证明当事人占地的具体位置及面积;4、中方县泸阳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09年),证明当事人占地的地类为水田;5、中方县泸阳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的592.98平方米土地符合泸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35.7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泸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质证,无异议。2026年4月14日,本局对该案进行了会审,认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执法,并且其建设动态行为已在2018年1月停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此案的处罚依据可以适用200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和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此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拟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92.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28.7平方米水田按20元/㎡,并处罚款12574元整的行政处罚告知。并已于2026年4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中自然资罚告字[2026]第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中自然资罚听告字[ 2026]第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本局认为。伍鑫未经批准,占用中方县泸阳镇桥上村下院子组水田628.7平方米,于2017年7月开工修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200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原)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92.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水田按20元/㎡,并处罚款12574元整。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于十五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偏房1.69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水泥坪34.0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本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九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房屋200.4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水泥坪392.52平方米)交执法部门处置;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款12574元整至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帐号430015200720525010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于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十五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对于没收建筑物和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中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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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