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一次行告知书
事项名称:林权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5号主席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窗口地点:中方生态城杜鹃路20号县政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业务咨询及联系电话:0745-2812889
监督及投诉电话:0745-12345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条件: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原件);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原件)。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条件:1、互换;
2、转让;
3、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
5、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三、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条件: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
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四、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申请条件:1、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2、继承取得的;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五、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条件: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或者依法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林地上有林木的,应当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或者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六、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条件:1、互换的;
2、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
3、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行政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条件: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原已依法取得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新批准取得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原件);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原件)。
八、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申请条件:1、互换或者调整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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