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县自然资办发〔2024〕9号关于印发《中方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县自然资办发〔2024〕9号
关于印发《中方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二级机构、乡镇自然资源所:
现将《中方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方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中方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拓宽对违法占地、违法采矿、耕地“非农化”行为源头发现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浓厚的社会氛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审批手续或未按相关审批内容要求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自然资源局系统职工(含聘用人员)除外〕发现中方县域范围内正在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后,向中方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等行为。
第四条 有奖举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举报”的原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
第五条 举报人向中方县自然资源局举报正在实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未经备案非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农业大棚、畜禽、水产养殖等设施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种养殖项目农业用途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挖塘养鱼、占用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项目临时用地、大棚房、农家乐、酒店商业化设施、占用耕地建厂房、农村道路;乱采矿产以及其他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
第六条 通过12345市民热线、举报热线、来访、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途径,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查实的,均属奖励范围。
第七条 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需提供本人真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回访及发放举报奖励。受理机构做好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八条 举报人对涉嫌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时,需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违法行为发生详细地址、佐证资料及证据等。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采取现金奖励。对经查实的举报,中方县自然资源局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一般违法举报200元/次,重大违法举报500元/次,特别重大举报1000元/次,同一案件举报只算一次。(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一般违法举报是指: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基本农田5亩以下,举报的非法采矿所得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重大违法举报是指:违法占地一般耕地10亩、基本农田5亩以上,举报的非法采矿所得10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举报是指:违法行为达到上述重大违法举报标准且影响恶劣严重破坏辖区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出现多人分别举报的,按照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不进行分别奖励;举报人联名举报的,需明确联名举报代表,由举报代表领取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十一条 对经查实的举报,举报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领取时需提供与举报时留下的姓名一致的身份证件,并提供举报时留下的电话或邮箱,以便奖金发放人员核实确认举报人身份。举报人在领取奖励时,需在《举报奖励发放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经核查后被举报行为不实,不属于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或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前已被查处或违法行为人已主动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的;
举报线索已被自然资源部门动态监测发现的;
违法行为主体自行举报的;举报人与违法行为主体恶意串通进行举报;
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具体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匿名举报的,或无合法有效联系方式的;
其他不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与违法行为主体勾结、虚构事实、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登记表》,详细记录实名举报日期、编号、方式、举报人及违法行为主体相关信息、处理状态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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