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中方县铜鼎镇陈承懿--中方县铜鼎街上店内进行化妆品检查,发现在其店内合格区化妆品架上有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产品名称分别为:(1)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型);生产许可证号:(2004)卫妆准字09-XK-0171号;净含量:400mL;产品标准号:Q/YQXA 204;生产企业名称: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数量:2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0208。(2)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净含量:400毫升;产品标准号:Q/YQXA 204;生产企业名称: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数量:2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0608。(3)清扬®去屑洗发露(控油平衡型);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净含量:400毫升;产品标准号:Q/YQXA 204;生产企业名称: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数量:1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0608。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所指行为。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方市监强决字〔2023〕铜鼎-03号)和《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铜鼎2023-03号),对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场予以扣押。并于2023年10月0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5日系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中方县铜鼎镇街上从事日用百货等经营活动。2023年10月0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中方县铜鼎镇陈承懿--中方县铜鼎街上店内进行化妆品检查,发现在其店内合格区化妆品架上有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产品名称分别为:(1)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型);生产许可证号:(2004)卫妆准字09-XK-0171号;净含量:400mL;产品标准号:Q/YQXA 204;生产企业名称: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数量:2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0208。(2)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净含量:400毫升;产品标准号:Q/YQXA 204;生产企业名称: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数量:2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0608。(3)清扬®去屑洗发露(控油平衡型);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净含量:400毫升;产品标准号:Q/YQXA 204;生产企业名称: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数量:1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0608。经查证,上述3种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上述3种化妆品是当事人从怀化市河西商贸城的采购的,采购的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型)进货价30元/瓶,销售价40元/瓶,数量2瓶,货值金额80元;采购的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进货价进货价30元/瓶,销售价40元/瓶,数量2瓶,货值金额80元;采购的清扬®去屑洗发露(控油平衡型)进货价进货价28元/瓶,销售价35元/瓶,数量1瓶,货值金额35元,其货值金额共计195元,主要在铜鼎镇街上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经销货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于2023年10月0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地址及经营情况;(2)现场涉案物品情况;(3)案件来源情况。
2、经营者陈承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量、限用日期、货值金额等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的上述三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限用日期依法扣押的依据、理由等情况。
4、涉案物品照片打印件六份,证明上述三种超过限期使用化妆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限用日期及店内的现场摆放情况等。
5、经营者陈承懿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承懿的真实身份信息。
6、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持有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7、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清理整改措施,对其违法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并积极主动消除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陈述其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困难等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所指行为。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对其违法事实有深刻的认识,能够及时做出整改措施,规范经营行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清爽控油型)、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清扬®去屑洗发露(控油平衡型)3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建设银行(户名: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行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