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规程
目录
一、统一经办平台
二、失业登记
三、求职登记
四、就业失业动态确认
五、 311 就业服务
六、就业登记
七、注销失业登记
八、注销就业登记
九、迁入劳动者
十、迁出劳动者
十一、就业创业证申领发放
十二、服务流程图
一、统一经办平台
统一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服务信息系统、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标识,全省使用统一的公共就业一体化平台系统( 网址: h ttps://ggfw.rst.hunan.gov.cn/neaf..:base/#/login.以下简称系统)经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二、失业登记
受理机构: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社区(行政村)
受理对象 : 劳动年龄内( 年满 16 周岁(含 )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受理渠道: ( l )线下: 社区(行政村)现场服务窗口; ( 2 ) 线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 http://12333.gov.cn ) 、“掌上12333" 客户端;“ 智慧人社“客户端或微信公众号;“ 湘就业“微信公众号。
受理材料:身份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
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内
服务要求: ( 1 ) 热情、及时、主动服务。 ( 2 )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除本人身份证件以外其他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不得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得要求提供毕业证书、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档案等材料, 不得与是否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挂钩,不得与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关联。严禁以资料(材料)不全、未参保、不符合领金条件等理由拒绝登记。 ( 3 ) 对劳动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等信息,可通过信息比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商等数据)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 ( 4 ) 严禁未经劳动者本 人同意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三、求职登记
受理机构:求职地社区(行政村)
受理对象: 劳动年龄内(年满 16 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受理渠道:社区(行政村)现场服务窗口
受理材料:身份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
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内
服务要求:
( 1 ) 热情、及时、主动服务。 ( 2 )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第二条)时同步进行求职登记,由失业登记地社区(行政村)提供后续服务。 ( 3 ) 劳动者因个人意愿或 求职地发生变化等情形,可在常住地社区(行政村)进行求职登记,记录就业意愿和培训意愿,由常住地社区(行政村)提供后续就业服务。
四、就业失业动态确认
服务机构:社区(行政村)主动服务
服务对象: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 每月 28 日前 与月初 实有的登记失业人员进行 联系,确认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更新个人基本情况、就业意愿 和培训意愿等信息。
服务要求:通过电话、上门、微信等方式联系登记失业人员, 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实际情况进行登记记录:
( I ) 联系不上的 标记联系不上;
( 2 )联系上后 了解是否就业, 巳就 业的与登 记失业人员沟通确认后进行就业登记(第六条)或注销失业登记(第七条) ;
( 3 ) 未就业的标 记失业确认并更新就业意愿和培训意愿, 对有就业意愿 或培训意愿的提供“311''就业服务(第五条);
( 4 ) 未就业的并之前巳提供过岗位 信息或职业培 训信息(创业培训信息,下同)服务的,跟踪了解岗位推荐结果和培训 进展。
五、 “311” 就 业服务
服务机构:社区(行政村)主动服务对象: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 1 年内至少提供 3 次岗位信息、1 次免费职业培训信息、1 次职业指导。
服务要求:
( 1 ) 推荐岗位信息。在省平台内根据服务对象就业意愿并与本人沟通确认后,匹配合适岗位,进行推荐并发送推荐短信, 推荐后在下次就业失业动态确认(第四条)时了解并记录推荐结果。
( 2 ) 推荐职业培训信息。在省平台内根据服务对象培训意愿并与本人沟通确认后,匹配出合适培训机构,进行推荐并发送推荐短信,推荐后在下次就业失业动态确认(第四条)时回访培训进度,培训完成后系统通过业务协同共享培训情况。
( 3 ) 开展职业指导。结合线上线下掌握的 岗位情况和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指导服务对象调整就业意愿,进行就业创业政策宣讲。对于职业定位、需求不清晰且有明确职业指导服务需求的, 记录并反馈给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职业指导师进行指导。
六、就业登记
受理机构: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社区(行政村)
受理对象:用人单位,劳动者
受理渠递 : ( 1 ) 线下: 社区(行政村)现场服务窗口; ( 2 ) 线上: “智慧人社"客户端或微信公众号; “湘就业“微信公众号。
受理材料:用人单位提供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初次办理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自主创业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内
服务要求: ( 1 ) 热情、及时、主动服务。 ( 2 ) 单位就业登记可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 ( 3 ) 自主创 业登记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核验。 ( 4 ) 灵活就业登记可通过人工核查方式核实。 ( 5 ) 严禁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为其办理就业登记。
七、注销失业登记
经办机构:失业登记地社区(行政村) 服务对象: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 根据就业失业动态确认(第四条 )以及 “311" 就业服务(第五条)接受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注销其失业登记: l.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 2 .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3.巳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宪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 8 .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 6 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10.死亡的。
服务要求: ( 1 ) 出现本 条第 1、2、3 项情形的, 与劳 动者本人沟通确认后,进行就业登记(第六条)的同时注销其失业登 记; ( 2 ) 出现本条 第 4 项情形的, 在系统内核实社保参保状态(社保数据更新不及时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退休证明)并与劳动 者本人沟通确认后,注销其失业登记; (3 ) 出现 第 5、6、7 项情形的,与劳动者本人沟通确认后,注销其失业登记。部分情形 无法与 劳动者本人取得联系的 ,可依据第 9 项情形注销或与劳 动者家属沟通确认后注销其失业登记; ( 4 ) 第 8 项情形依据劳动者接受 “3 11" 服务情况, 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 “311" 服务的可注销其失业登记; ( 5 ) 第 9 项情形依据每月就业失 业动态确认( 第四条)记录情况, 联系 6 个月标记为联系 不上的可注销其失业登记。
八、注销就业登记
经办机构:就业登记地社区(行政村) 服务对象: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就业登记: l.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创业或终 止灵活就业的; 2 .巳依 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死亡的。
服务要求: ( I ) 出现本 条第 1 项情形的, 与劳动者本 人沟通确认后,注销其就业登记。( 2 ) 出现本条第 2 项情形的, 在系统内核实社保参保状态(社保数据更新不及时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退休证明)并与劳动者本人沟通确认后,注销其就业登记。
九、迁入劳动者
经办机构:服务地社区(行政村)
服务对象: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登记失业人员因个人意愿或求职地发生变化等情形,原失业登记经办地社区(行政村)无法满足劳动者服务需求, 需要由新的服务地社区(行政村)提供后续就业服务的,与登记失业人员沟通确认后,可由新的服务地社区(行政村)将登记失业人员从原失业登记经办地社区(行政村)迁入本辖区,并由新的服务地社区(行政村)提供后续就业服务。
十、迁出劳动者
经办机构:失业登记经办地社区(行政村) 服务对象: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登记失业人员因个人意愿或求职地发生变化等情形,原失业登记经办地社区(行政村)无法满足劳动者服务需求, 需要由新的服务地社区(行政村)提供后续就业服务的,与登记失业人员沟通确认后,可由原失业登记经办地社区(行政村)发起迁出劳动者申请,由新的服务地社区(行政村)审核确认后,迁入新的服务地社区(行政村),并由新的服务地社区(行政村) 提供后续就业服务。
十一、 《就业创业证》申领
受理机构: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经办地社区(行政村)
受理对象:进行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受理渠道: ( 1 ) 线下: 社区(行政村)现场服务窗口 ; ( 2 ) 线上: “智慧人社“客户端或微信公众号; “湘就业“微信公众号。
受理材料: 身份证、申办人员免冠彩色 照片 ( 2 张) 办结时限: 7 个工作日内
服务要求: ( 1 ) 热情、及时、主动服务。 ( 2 )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系统自动生成《就业创业证》及编号,劳动者申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时,无需提供《就业创业证》纸质证书。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系统内核实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与享受就业创业扶 持政策等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3 ) 劳动者根 据本人需求,需《就业创业证》纸质证书的,可在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经办地社区(行政村)申领《就业创业证》纸质证书,经社区(行政村)初审、街道(乡镇)复审、区县市就业服务中心制证,再由社区(行政村)将证书发放至劳动者本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