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自收到杨先生反映中方县云谷天境项目劳务公司拖欠信访人杨先生等3人工资的信访事项后,立即安排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其所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县劳动监察部门与信访人杨先生等3人沟通,并与其当时所在劳务公司负责人伍某调查核实,了解到劳务公司欠发杨先生等三人工资997.5元、859.79元、907.5元,共计欠发2744.79元。劳务公司负责人伍某已委托施工单位明辉公司将相应款项打入了信访人同班组工友杨某腾的工资卡上,由于杨某腾未及时将该款项转交而导致了工资欠发。
通过我县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协调后,杨某腾同意将相关款项2744.79元发给你们。经回访信访人杨先生,三人已经各自收到了所欠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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