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6-07-06 16:03 【字体: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中)文综罚字〔2026〕6号

当事人:杨竹        

身份证号码:431202********801X

住所: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冯家湾209国道旁自建房1楼门面

2026年06月16日,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张弓(18130421002)、文敏 (18130421004)等执法人员在位于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冯家湾209国道旁自建房1楼门面进行检查,该门面内有2台印刷打印机在运行作业,3名男子正在从事出版物印刷活动,执法人员向现场男子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后进行检查,该印刷经营场所未悬挂任何相关证照,地面堆放有件装的印刷纸张及包装袋,工作台上摆放着《森林报》《童年》《呼兰河的一年四季》等印刷装订成册的出版物,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出版物数量240本,印刷设备5台(其中印刷打印机2台,胶装机1台,切纸机1台,电脑1台)。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印刷经营场所内电脑进行检查,里面存有多种出版物电子版本样本,执法人员打开电脑桌面拼多多商家后台,显示“老顽童文刊小店”成交金额4390.92元,成交订单数152;“老黄的图文小店”成交金额418.50元,成交订单数19;“频梦文具专营店”成交金额119元,成交订单数5;“频梦文创小店”成交金额348.12元,成交订单数13;合计成交金额5276.54元,成交订单数176单,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执法人员现场对3名男子的身份进行了询问,3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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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身份信息,分别为:杨竹(身份证号431201********801X,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人,电话号码:1303488****;周健(身份证号码433122********85018,湖南省泸溪县洗溪镇布条坪村人,电话:1867433****;黄松和(身份证号码431221********2212,怀化市中方县人,电话号码:1536755****)。杨竹向执法人员陈述其为该印刷经营场所负责人,并陈述其于2026年5月下旬开始租用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冯家湾209国道旁自建房1楼门面,2026年6月初开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成册的出版物通过拼多多平台“频梦文具专营店”、“老顽童文刊小店”、“老黄的图文小店”、“频梦文创小店”等网店进行销售。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印刷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当事人称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所以均无法提供。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240本涉案印刷品(出版物)和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设备5台(其中印刷打印机2台,胶装机1台,切纸机1台,计算机主机1台)予以扣押。

2026年0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

2026年06月19日,当事人杨竹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门面租赁费用支付截图、网店开设时间截图及网店退款金额截图,对执法人员在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冯家湾209国道旁自建房1楼门面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予以签名确认,并对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予以供述。

2026年06月22日,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冯家湾209国道旁自建房1楼门面房东石小英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当事人租赁房屋门面时间、租金等予以供述。同日,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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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主体。且中方县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部门对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申请办理印刷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当事人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026年06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为了牟利,2026年05月24日租赁中方县中方镇牌楼冯家湾209国道旁自建房1楼门面,并2026年06月初开始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2026年06月1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共印刷出版物944本,通过拼多多平台“频梦文具专营店”、“老顽童文刊小店”、“老黄的图文小店”、“频梦文创小店”等网店销售出版物176单(1单4本),共704本,成交金额5276.54元,退款2812元,违法经营额2464.54元,除去油墨纸张、水电等必要开支获利800元。剩余240本印刷品(出版物)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扣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编号为(湘怀中)文综检字〔2026〕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编号为(湘怀中)文综扣字〔2026〕6号的《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

3、现场照片打印件18张;

4、门面租赁费用支付截图2张;

5、网店开设时间截图2张;

6、网店退款金额截图1张;

7、当事人杨竹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对当事人杨竹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9、房屋门面房东石小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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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房屋门面房东石小英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1、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截图1份;

12、行政许可查询情况1份。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认为:

1、关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2、关于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共印刷出版物944本,通过拼多多平台“频梦文具专营店”、“老顽童文刊小店”、“老黄的图文小店”、“频梦文创小店”等网店销售出版物176单(1单4本),共704本,成交金额5276.54元,退款2812元,违法经营额2464.54元,除去油墨纸张、水电等必要开支获利800元。

3、关于裁量权基准: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464.54元,违法所得800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06月23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2026年06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湘怀中)文综罚告字[2026]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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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6年07月0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刷品(出版物)240本;没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主要印刷设备5台(印刷打印机2台、胶装机1台,切纸机1台,计算机主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圆整(8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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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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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委宣传部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