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6-03-27 16:36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中)文综罚字〔2026〕2号

当 事 人:杨兵辉

身份证号码:432************513 

住    所:中方县中方镇枫木湾自建房1楼门面

2026年03月17日10时25分至10时58分,中方县新闻出版局陈文江(18130421001)、梁亨凯 (18130421007)等执法人员在位于中方县中方镇枫木湾自建房1楼门面的印刷经营场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该印刷场所入口过道上堆放有印刷用纸和空包装袋,经营场所内有3台印刷打印机(其中2台正在从事出版物印刷活动,1台故障损坏)现场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女性)正在从事出版物印刷、装订活动,工作台上有印刷成册的《愿望的实现》《课堂跟踪》等出版物,数量为162本。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当事人称其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法出示,但出示了身份证,其姓名:杨兵辉,身份证号码:432************513  ,住所:湖南省新化县孟公镇红星村八房院组5026号。当事人杨兵辉向执法人员陈述:今年开年后,因为没有工作,为了养家糊口,他租用了中方县中方镇枫木湾自建房1楼门面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印刷经营场所内162本涉案印刷品(出版物)和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2台印刷打印机予以查封(扣押)。

2026年0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

2026年03月18日,当事人杨兵辉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提供了身份证、门面租赁合同,对执法人员在中方县中方镇枫木湾自建房1楼门面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予以签名确认,并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予以供认。

2026年03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主体。且本机关行政许可部门对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申请办理印刷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当事人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026年03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为了牟利,于2026年03月06日租赁中方县中方镇枫木湾自建房1楼门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愿望的实现》《课堂跟踪》等出版物印刷业务,共印刷出版物数量162本,未售出,全部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编号为(湘怀中)文综检(勘)字〔2026〕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

3、编号为(湘怀中)文综封(扣)字〔2026〕2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

4、当事人杨兵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对当事人杨兵辉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7、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截图1份;

8、行政许可查询情况1份。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认为:

1、关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2、关于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为了牟利,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共印刷出版物162本,未售出,全部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3、关于裁量权基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45项从轻处罚裁量阶:“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03月19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同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湘怀中)文综罚告字[202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2026年03月2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刷品(出版物)162本,没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打印机2台;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方县新闻出版局

                                2026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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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委宣传部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