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文综罚字〔2025〕F-000026号
当 事 人:田汉洪
身份证号码:43252*******121979
住 所:中方县中方镇1号财富广场12栋地下室1号门面
2025年09月08日,中方县新闻出版局陈文江(18130421001)、曾宪奇 (18130421011)等执法人员在中方县中方镇1号财富广场12栋地下室1号门面,当事人田汉洪正在现场从事漫画图书印刷活动,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营场所内有3台印刷打印机,工作台上有印刷装订成册的漫画图书,地面有成件的印刷用纸张和打包待发货的漫画图书快递包裹,经现场清点,漫画图书数量为330本。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进行检查,内储存有漫画图书的电子版本,未发现印刷、销售记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身份证件,显示其姓名:田汉洪,身份证号码:43252*******121979,籍贯: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金滩村塘组院2组07号,当事人向执法人员陈述上述漫画图书是其用该场所内印刷打印设备印制而成的。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印刷经营记录或凭证,当事人未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称其为个人经营,无相关印刷经营记录或凭证。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330本涉案印刷品(出版物)和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3台印刷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进行查封(扣押)。
2025年09月09日,本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同日,当事人田汉洪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身份证打印件和门面租金支付截图、拼多多平台店铺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投资人王平云身份证打印件。对执法人员在中方县中方镇1号财富广场12栋地下室1号门面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及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截图打印件予以签名确认,并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予以供述。
2025年09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主体。同日,本机关行政许可部门对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申请办理印刷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当事人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025年09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为了牟利,于2025年08月下旬租赁中方县中方镇1号财富广场12栋地下室1号门面,未经批准,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漫画图书印刷活动,印刷数量460本,通过拼多多平台“言喀家居生活专营店”销售130本,价格6元/本,剩余330本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违法经营额780元,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中)文综检字〔2025〕F-00002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现场照片打印件13张;
3、编号为(中)文综封扣字〔2025〕F-000026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2份;
4、当事人田汉洪身份证打印件1份;
5、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
6、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
7、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投资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
8、当事人提供的门面租金截图打印件2张;
9、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截图打印件3张;
10、对当事人田汉洪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1、一户一档查询截图1份;
12、行政许可查询情况1份。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足以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认为:
1、关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2、关于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批准,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漫画图书印刷业务,并通过拼多多平台“言喀家居生活专营店”销售印刷成册的漫画图书130本,价格6元/本,违法经营额780元,违法所得200元。
3、关于裁量权基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违法经营额780元,违法所得200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45项从轻处罚裁量阶:“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09月10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2025年09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中)文综罚告字〔2025〕F-0000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2025年09月1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刷品(出版物)330本,没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打印机3台、电脑主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圆整(200元);
3、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圆整(7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方县新闻出版局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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