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文综罚字〔2025〕F-000004号
当 事 人:刘文辉
身份证号码:43252******6236172
住 所:中方县中方镇龙井家园自建房第一排一楼门面
2025年05月09日,中方县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梁亨凯(18130421007)、张弓(18130421002)在位于中方县中方镇龙井家园自建房第一排一楼门面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发现该门面内有3台打印复印一体机,3台喷墨打印机,其中2台打印复印一体机正在从事出版物打印活动,当事人及其父母共3人正在现场从事出版物打印、装订活动,工作台及地面堆放着未装订成册的出版物内芯,及装订成册的《baek sehee》《VERA WONG’SGUIDE》《GRIT》《HUNTED BYA SHADOW》等英语类出版物,均未标明定价,数量共计810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电脑主机进行检查,内有上述英语类出版物打印模板,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相关印刷、销售记录或凭证,当事人向执法人员陈述其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并称其为个人经营,无相关经营电子记录或凭证,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810册涉案印刷品(英语类出版物)和3台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电脑主机、3台喷墨打印机等印刷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2025年0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同日,当事人刘文辉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予以签名确认,对其未经许可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予以供认。
2025年05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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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主体。同日,经本机关行政许可部门查询,也未查询到当事人申请办理印刷经营活动行政许可。
2025年05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为了牟利,自2025年03月下旬开始,未经许可,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在中方县中方镇龙井家园自建房第一排一楼门面从事英语类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共印刷英语类出版物1100册,售卖300册,剩余810册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中)文综检字〔2025〕F-00000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
3、现场照片打印件22张;
4、当事人刘文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6、对刘文辉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一户一档查询截图1张;
8、关于当事人刘文辉从事印刷经营行政许可查询情况1份。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认为:
1、关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2、关于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共印刷英语类出版
物1100册,售卖了300册,售卖价格为15元/册,违法经营额4500元,违法所得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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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裁量权基准: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500元,违法所得3000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05月14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同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中)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2025年05月2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刷品(出版物)810册,没收从事印刷活动的打印复印一体机3台、电脑主机1台、喷墨打印机3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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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方县新闻出版局
202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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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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