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文综罚字〔2025〕F-000007号
当 事 人:杨鹏
身份证号码:4325********054415
住 所:中方县中方镇龙井家园自建房第4排门面
2025年05月09日16时50分至17时55分,中方县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张杰(18130421008)、唐道顺(18130421012)在位于中方县中方镇龙井家园自建房第4排门面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发现该门面内有3台打印机和1台工作电脑,工作台及地面有未装订成册的出版物内芯和装订成册的《语文》《数学》等老课本图书,数量共计60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电脑内容进行检查,内有上述老课本图书的电子模板及当事人名称为“杨鹏图书音像专营店”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执法人员用手机在拼多多平台打开该店铺链接,显示该店铺销售的9个商品均为《语文》《数学》老课本,价格为25.8元(上下册),9个商品共计销量为1150件,店铺资质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通山县杨鹏网络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杨鹏,执法人员对上述操作进行了屏幕截取。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未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60册涉案图书、3台打印机和1台电脑主机进行了查封(扣押)。
2025年0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同日,当事人杨鹏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及截图打印件予以签名确认,对其未经许可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予以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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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主体。同日,经本机关行政许可部门查询,也未查询到当事人申请办理印刷经营活动行政许可。
2025年5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为了牟利,自2025年04月初开始,未经许可,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在中方县中方镇龙井家园自建房第4排门面从事80-90年代《语文》《数学》等老课本图书印刷经营活动,共印刷《语文》《数学》等出版物1210册,通过其大舅哥罗治兵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杨鹏图书音像专营店进行销售(罗治兵已另案处理),已销售154套1150册,剩余60册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违法经营额3973元,违法所得10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中)文综检字〔2025〕F-00000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
3、现场照片打印件11张,现场截图打印件6张;
4、当事人杨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对杨鹏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当事人提供的门面租金支付截图打印件1份;
8、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情况数据截图打印件4张;
9、一户一档查询截图1张;
10、关于杨鹏从事印刷经营行政许可查询情况1份。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认为:
1、关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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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处罚。
2、关于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共印刷《语文》《数学》等老课本出版物1210册,通过其大舅哥罗治兵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杨鹏图书音像专营店(罗治兵已另案处理),销售154套1150册,违法经营额3973元,违法所得1000元。
3、关于裁量权基准: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973元,违法所得1000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05月14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2025年05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中)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2025年05月2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刷品(出版物)60册,没收从事印刷活动的打印机3台、电脑主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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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方县新闻出版局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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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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