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5-01-16 11:47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文综罚字〔2025〕F-000002号

当 事 人:伍毅

身份证号码:4325********162537

住    所中方县城同乐新村北区丁香路212号

2025年0102,中方县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文敏(18130421004)、张弓(18130421002)在位于中方县城同乐新村北区丁香路212号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发现该门面内有印刷设备,现场有工人正在进行出版物印刷装订活动。操作台上有完成印刷装订的《灰尘的旅行》、《中国神话故事集》《小巴掌童话》《居里夫人的故事》《昆虫记》等出版物,进门口有编织袋装着已经打包的待发货出版物快递包裹。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操作台上出版物数量为92册,快递包裹内出版物数量为112册,总计204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事人向执法人员陈述其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204册出版物和印刷打印机、电脑主机进行查封(扣押)。

2025年01月03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同日,当事人伍毅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门面租赁合同,并对其在中方县城同乐新村北区丁香路212号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情况予以供认。

2025年01月06日,当事人员工熊三爱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予以补证。同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主体。同时,经本机关行政许可部门查询,也未查询到当事人申请办理印刷经营活动行政许可。

共4页 第1页

2025年01月06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为了牟利,于2024年12月25日开始,未经许可,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在中方县城同乐新村北区丁香路212号从事出版物印刷

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和QQ群发布信息,买家在微信或QQ上与当事人联系购买,当事人通过快递将出版物邮寄给买家,售价为11元/册,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244元,当事人印制的出版物未发行出去就被执法人员查获扣押,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伍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2、编号为(中)文综检字〔2025〕F-00000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3、现场照片打印件17张;

4、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5、2025年01月03日,对当事人伍毅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5年01月06日,对当事人员工熊三爱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一户一档查询截图2张;

8、关于伍毅印刷经营行政许可情况查询1份。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认为:

1、关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当事人主动供述本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供述在怀黔路云庭宾馆附近有1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从轻处罚情形。    

共4页 第2页

2、关于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擅自印刷出版物204册,未发行出去就被执法人员查获扣押,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署<

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244元,无违法所得。

3、关于裁量权基准: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244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新闻出版、版权

第196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01月07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同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中)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2025年01月1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现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刷品204册;

2、没收从事印刷活动的打印机1台、电脑主机1台;

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

共4页 第3页

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方县新闻出版局

2025年01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来源:中方县委宣传部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