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文综罚字〔2025〕F-000001号
当 事 人:王晓辉
身份证号码:432************61X
住 所:中方县城同乐新村北区C6栋22号
2024年12月31日,中方县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梁亨凯(18130421007)、张弓(18130421002)在位于中方县城同乐新村北区C6栋22号门面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该门面内存放有《钢结构设计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等土木建筑类出版物及待发货出版物快递包裹,执法人员进入该门面套内房间,内有从事印刷活动打印机2台(其中1台破损报废),1台打印机正在进行出版物打印活动。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王晓辉向执法人员陈述其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上述出版物成品170册,出版物快递包裹21个(内有出版物92册),共计262册,其他均为未完成印刷的半成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262册出版物和1台印刷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
2025年01月02日,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同日,当事人王晓辉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发货记录和门面租赁合复印件,并对其未经许可,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予以供认。
2025年01月03日,当事人员工曾振宇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补证。同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主体。同时,经本机关行政许可部门查询,也未查询到当事人申请办理印刷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共4页 第1页
2025年01月06日, 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为了牟利,于2024年12月09日开始,未经许可,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在中方县城同乐新村北区C6栋22号门面从事土木
建筑类出版物印刷活动,违法经营额4063.6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中)文综检字〔2024〕C-00121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3、《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4、王晓辉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打印件15张;
6、发货记录1份;
7、门面租房合同1份;
8、对王晓辉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9、曾振宇身份证复印件;
10、对曾振宇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11、一户一档查询截图2张;
12、关于王晓辉印刷经营行政许可情况查询1份。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认为:
1、关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2、关于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印制的出版物已发
共4页 第2页
行134册,违法经营额1234元;未发行262册(出版物成品170册,快递包裹内出版物92册),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违法经营额2829.6元;两项合计违法经营额总计4063.6
元,除去印刷成本开支违法所得为1000元。
3、关于裁量权基准: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063.6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新闻出版、版权
第196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01月06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同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中)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截至2025年01月1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刷品262册(出版物成品170册,快递包裹内出版物92册),没收从事印刷活动的打印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圆整(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共4页 第3页
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方县新闻出版局
2025年01月14日
共4页 第4页
附件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的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