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 事 人: 中方县时尚优品 (经营者张仲)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31221MA4M247L2W)
经 营 者:张仲
住 所:中方县芙蓉路24-25号门面
2024年3月30日,群众举报位于中方县中兴学校芙
蓉路的中方县时尚优品店铺售卖非法出版物。2024年04
月0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梁亨凯(18130421007)、曾宪奇(18130421011)在位于中方县芙蓉路24-25号门面的中方县时尚优品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经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售货柜台上摆放有多种出版物待售,其中《轻松暑假总复习》《爆笑十万个为什么》《香薰恋人》《智慧星小学生获奖作文》等出版物版权页信息上载明的信息与查询结果不符,《查理九世 》套装纸张粗糙、印刷质量低劣,均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经现场清点涉嫌非法出版物数量共计48册,执法人员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上述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2024年04月02日,本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
2024年04月15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轻松暑假总复习》《爆笑十万个为什么》《香薰恋人》《智慧星小学生获奖作文》《查理九世》等出版物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2024年04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发行上述非法出版物数量共计48册,违法经营额267.5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发行非法出版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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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张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二、编号为(中)文综检字〔2024〕C-00030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中)文综保字〔2024〕C-000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 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行涉案非法出版物名称、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以及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三、2024年04月03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复印件,证明涉案出版物《轻松暑假总复习》的进货来源、数量等;
四、2024年04月03日和04月17日,本机关分别对经营者张仲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涉案非法出版物事实,以及当事人发行涉案非法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为267.5元,违法所得为6元;
五、2024年04月15日,中方县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5份,证明涉案《轻松暑假总复习》《爆笑十万个为什么》《香薰恋人》《智慧星小学生获奖作文》《查理九世》等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认为:
1、当事人发行涉案非法出版物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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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国家新闻出版暑《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的批复》,经核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67.5元,违法所得为6元。
3、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67.5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54项从轻处罚情节:“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4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中)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截至2024年04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故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发行《轻松暑假总复习》《爆笑十万个为什么》《香薰恋人》《智慧星小学生获奖作文》《查理九世》等非法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轻松暑假总复习》《爆笑十万个为什么》《香薰恋人》《智慧星小学生获奖作文》《查理九世》等非法出版物48册;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圆整(6.0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或者通过_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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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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