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当 事 人: 彭瑶(中方县万欣图书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31221MABXCJ83X7)
经 营 者:彭瑶
住 所:中方县中方镇商业步行街1栋125-131号
2023年03月23日,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梁亨凯(18130421007)、张杰(18130421008)在位于中方县中方镇商业步行街1栋125-131号的中方县万欣图书城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该图书城正处于营业状态,现场有2名营业员在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售货柜台上摆放有83册《中考先锋 专题复习与模拟冲刺试卷》出版物待售,执法人员通过“中国扫黄打非”网站查询,上述出版物版权页信息上载明的主编、定价等信息与查询信息不一致,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对上述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对上述83册涉嫌非法出版物进行下架待查。
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同日,对涉案的《中考先锋 专题复习与模拟冲刺试卷》送交至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鉴定。
2023年5月22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湘新出鉴〔2023〕045号的鉴定书,涉案的《中考先锋 专题复习与模拟冲刺试卷》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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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擅自印制的非法出版物。
2023年5月25日,中方县万欣图书城经营者彭瑶到本机
关接受调查询问,并补充提供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其本人身份证及进货单据复印件。
2023年5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从长沙定王台书市以码洋价28%的折扣购进《中考先锋 专题复习与模拟冲刺试卷》共135册。以码洋价80%的售价售出13册,给学校送样书39册,剩余83册。违法经营额2161.6元,违法所得27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彭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二、编号为(中)文综检(勘)字〔2023〕F-000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编号为(中)文综抽字〔2023〕C-000001号)《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8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售卖涉案出版物情况,以及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三、2023年5月22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湘新出鉴〔2023〕045号的鉴定书及清单,证明涉案的《中考先锋 专题复习与模拟冲刺试卷》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擅自印制的非法出版物。
四、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业务单复印件,证明涉案出版物来源于长沙定王台书市,数量为135册,进价为码洋的28%。
五、2023年5月25日,本机关对经营者彭瑶制作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长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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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台书市以码洋价28%的折扣购进《中考先锋 专题复习与模
拟冲刺试卷》出版物共135册。以码洋价80%的售价售出13册,给学校送样书39册,剩余83册。违法经营额2161.6元,违法所得270元。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认为:
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中考先锋 专题复习与模拟冲刺试卷》出版物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规定,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161.6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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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第154
项从轻处罚情节:“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05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中)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听证等权利。截至2023年06月0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故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发行《中考先锋 专题复习与模拟冲刺试卷》出版物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考先锋 专题复习与模拟冲刺试卷》非法出版物83册;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圆整(270元);
3、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或者通过______\_____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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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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