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为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是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有助于即时将不符合上位政策依据、或者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确保政令统一。

三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推动构建法治政府。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2025年4月30日,县司法局启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清单,形成送审稿。2025年5月30日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县政府办公室将《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送审稿)》拟定为规范性文件。

(二)调查、收集的情况:一是2025年5月12日,县司法局根据规范性文件“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将清理通知下发到各单位,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逐件提出清理意见;二是将《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中方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群众意见反馈。

(三)合法性审查的情况:收集完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施行日期、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确认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内容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一是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在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时,要对涉及市场准入、企业经营许可、市场监管及其他涉企行政管理(特别是行政罚款)、政务服务、招商引资、税费收缴、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涉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专项清理按照是否存在与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不相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与我县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需要不适应的情况等标准进行。

实施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研究,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继续有效等处理或者提出相应清理意见。各部门、各乡镇在清理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予以处理。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继续有效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范围为2018年8月至2025年5月由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另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县直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经过数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由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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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政府办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