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 通过“双随机”方式抽查4个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包括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二条。包括(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八条。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 |
2025年4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基金监管股、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保障股 | 否 | |||
2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 通过“双随机”方式抽查 4家医疗机构或相关企业、从72家定点药店中抽查10家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包括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包括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检查。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四条。包括对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政策培训的监督检查。 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二条。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2025年4月-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 | 基金监管股、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保障股、医药服务和定价采购股、规划财务和法规股 | 属跨部门联合检查,由县医疗保障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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