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方县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方纪发〔2022〕21号
印发《中方县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现将《中方县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方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中方县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暂行办法》《怀化市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施办法》《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的决议》等,结合中方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单位,是指各乡镇党委、县委巡察办、县委网信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信访局、县审计局、县优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产业开发区、县长热线办,以及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三条 相关单位收到或者发现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了解,对涉及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相关单位收到或者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纪委监委移送,必要时可以报请上一级相关部门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五条 问题线索移送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提供以下资料:
(一)移送问题线索函;
(二)有关信访举报、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及问题线索来源等资料;
(三)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把关、及时移送。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接收相关单位移送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经研判,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问题线索移送单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统筹,采取直查直办、挂牌(提级)督办、交办转办等方式,快查快结。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建立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对查处的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件,应当及时通报曝光,深入剖析案发原因,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健全长效机制。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商县优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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