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关于加强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的决议》已经2022年7月28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
关于加强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的
决 议
(2022年7月28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打造更佳营商环境是事关怀化经济社会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程、先导工程、民心工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决策部署,加强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聚力打造更佳营商环境,结合怀化实际,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凝聚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的共识共为
各级“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监督等手段严肃惩治损害营商环境的一切行为,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反面案例,形成强大教育震慑效果,推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高效履职,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佳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每个社会成员增强主人翁意识,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都要维护营商环境”的理念,自觉承担起共建共治责任和义务,齐心协力重商、亲商、安商、护商,凝聚打造更佳营商环境、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共识共为。
二、科学精准界定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具体范围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划定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社会组织、公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定不能做、做了受惩治”的行为“红线”,明确应当受到惩治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主要情形:
(一) 对依法依规承诺的事项不兑现、不落实,及新官不理旧账等不守诚信行为。
(二) 抬高或变相抬高市场准入门槛,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实施或变相实施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与验收事项,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验收事项及延长审批与验收时间;对已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批事项搞“体外循环”等违规审批行为。
(三) 违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冻结和扣押市场主体的财产或经营者的个人财产等违法执法行为。
(四) 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或中介组织乱收费、乱摊派、乱作为等变相增加市场主体负担行为。
(五) 在政务服务中违反首问负责、一件事一次办、限时办结等规定,对服务对象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市场主体合理诉求不管不问、久拖不决等不作为慢作为行为。
(六)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市场主体的财物,违规接受市场主体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要求市场主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索拿卡要行为。
(七) 利用职权向市场主体违规借贷,在企业入股参股;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向市场主体推销产品或指定经销商等插手和干预经济活动行为。
(八) 对涉及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控告等无故不予受理、应立案而不立案;隐瞒问题线索,应移送而不移送相关部门等压案不查行为。
(九) 强揽工程、恶意阻工、强买强卖、滋扰闹事、围标串标、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 对投诉、举报、控告的市场主体打击报复行为。
(十一) 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行为。
三、建立健全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协调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各级优化办应当依托现有的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码上监督马上办”等平台,建立来信来访、网络、电话“三位一体”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平台和机制,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和问题,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移送、及时处置,并适时公开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问题受理处置机制。
四、压紧压实责任
各级“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加强对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会商研判、调度督办工作制度,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做好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题线索处置和问责工作。
各级优化办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的统筹调度、督查指导,加强与市场主体的沟通联系,常态化开展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题线索的收集、办理、移送等具体工作。
各产业园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处置本行业、本领域的损害营商环境问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任何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个人有权利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有义务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不得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诚实守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五、依法依规及时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对打造更佳营商环境、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的监督责任,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快查快办快结。对相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查处不力、惩处不严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对涉企案件快审快结快执;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压案不立、超审限办案、裁判不公等影响司法公正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依法监督因执法司法不当损害市场主体权益行为,对损害营商环境犯罪案件及时审查、准确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强化对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的人大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打造更佳营商环境、惩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树牢法治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引导各级人大代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收集、反映企业和群众合理诉求,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做打造更佳营商环境的推动者、实践者、引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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