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罚决字〔2026〕第1403号
当事人: 杨*霞
你(单位)于 2026年5月份在芙蓉社区万达佳园2栋3单元606房 实施了未申报登记擅自开工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的行为,涉嫌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杨*霞于2026年5月份在中方县芙蓉社区“万达佳园”2栋3单元606房未申报登记擅自开工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涉嫌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案件线索移交函,证明 违法事实 ;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违法事实 ;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证明 违法事实 ;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明 违法事实 ;
2026 年 5 月 2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6〕第14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听告字〔2026〕第14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 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
,根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百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方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服务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中方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 6 月 17 日
联 系 人: 周友良 联系地址: 杜鹃路2号
联系电话: 18974503813 邮政编码: 4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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