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罚决字〔2026〕第1403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6-06-17 15:18 【字体:

当事人:*霞

你(单位)于2026年5月份在芙蓉社区万达佳园2栋3单元606房 实施了未申报登记擅自开工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的行为,涉嫌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本机关于2026 5 18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霞2026年5月份在中方县芙蓉社区“万达佳园”2栋3单元606房未申报登记擅自开工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涉嫌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线索移交函,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证明 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   ,证明 违法事实    

2026  5 2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6〕第14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听告字〔2026〕第14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百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方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服务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 6 17

人:周友良             联系地址:杜鹃路2        

联系电话:18974503813         邮政编码:  4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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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