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罚决字〔2025〕第1201号)
当事人:怀化****学校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怀化****学校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怀化****学校食堂在阶段时间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证据二: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明装运怀化****学校食堂厨余垃圾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未将厨余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证据三:学校监控视频,证明怀化****学校厨余垃圾运输车辆样式及归属。
2026年3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5〕第1201号、中城罚听告字〔2025〕第12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2026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1、违法行为系湖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单方面违约导致;2、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3、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较轻,拟处罚拾万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允;4、法律适用主体不对称;5、应优先适用地方法规。
本机关认为,怀化****学校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且时间跨度较长,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大,学校在湖南**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收取厨余垃圾后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该法条规定的主体为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适用主体正确;你(单位)提出“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意见,经核实,根据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删除原第四十六条规定,故你(单位)的上述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怀化****学校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且时间跨度较长,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大;但整个执法调查过程较为配合且及时进行整改规范,经本机关综合考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拾万元罚款(¥10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地点中方县政务中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7日
联 系 人: 邓捷文 联系地址: 中方县杜鹃路2号
联系电话: 0745-8689028 邮政编码: 41800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