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罚决字〔2026〕第1501号)
当事人:彭**
你(单位)于中方镇长远村七组实施了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钢架砖混结构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钢架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40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违法建筑现状 ;
证据三: 现场照片 ,证明: 违法建筑现状 ;
证据四: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要求自然资源局规划认定的函1份和县自然资源局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彭**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明:当事人彭**新建房屋未办理相关村民建房手续。
2026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6〕第15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听告字〔2026〕第15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 彭**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钢架砖混结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定当事人彭**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钢架砖混结构房屋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捌佰圆(1800.00),位于中方镇长远村七组、擅自修建的钢架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24日
联 系 人: 杨承 联系地址: 杜鹃路2号
联系电话: 13973080006 邮政编码: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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