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罚决字〔2025〕第1301号
当事人:黄**
你(单位)于2025年6月8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 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6月8日在中方县隆平大道与茅利溪路交汇处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损毁城市公共绿化树木施工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违法事实 ;
证据二: 现场勘验笔录 ,证明 违法地点 ;
证据三: 现场照片 ,证明 违法事实 ;
证据四: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报告 ,证明 被砍伐损毁树木的价值 ;
2025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5〕第1301号、中城罚听告字〔2025 〕第13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损毁城市公共绿化树木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 提供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报告,砍伐损毁城市绿化树木的价值为人民币玖仟玖佰伍拾元(9950元)整,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十七节第三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价值 2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可以处损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赔偿损毁树木的损失玖仟玖佰伍拾元(9950元)整,并按损毁树木价值的0.5倍罚款肆仟玖佰柒拾伍元(4975元)整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贰拾伍元(14925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 月 31 日
联系人:李正元 联系地址: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18874591011 邮政编码: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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