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当罚决字〔2025〕第1103号
当事人: 付**
地 址: 中方县泸阳镇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场内。
你(单位)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在 中方县泸阳镇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场内 因驾驶湘N******号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未经允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前将款交至 中方县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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