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渣土扬尘执法中队负责 | 建筑垃圾消纳场 | 1.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渣土扬尘执法中队负责 | 个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行政检查。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实施 行。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园林绿化管理股负责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园林绿化管理股负责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 0745-8689028 )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45-2616537)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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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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