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波(150*******5)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建筑垃圾消纳场 | 1.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5月-12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次 | 渣土扬尘执法中队负责 | 否 | |
2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个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5月-12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次 | 渣土扬尘执法中队负责 | 否 | |
3 | 对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5月-12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次 | 园林绿化管理股负责 | 否 | |
4 | 对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 |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5月-12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1次 | 园林绿化管理股负责 | 否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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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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