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罚决字〔2024〕第1507号
当事人:潘*忠,男,身份证号码:433001********1635,住中方镇顺福村桐林组。
你(单位)于中方镇顺福村桐林组实施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房屋,具体是一层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长8.6米,宽6.3米,面积54.18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潘*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房屋等有关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违法建筑现状 ;
证据三: 现场照片 ,证明: 违法建筑现状 ;
证据四: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要求自然资源局规划认定的函1份和县自然资源局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潘*忠新建房屋位于规划区内,当事人潘*忠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4年5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4〕第15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听告字〔2024〕第15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 潘*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潘*忠在中方镇顺福村桐林组已建一层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长8.6米,宽6.3米,面积54.1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自行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伍仟圆整人民币)的罚款,限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11日
联 系 人: 杨承 联系地址: 杜鹃路31号
联系电话: 13973080006 邮政编码: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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