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罚决字〔2024〕第1501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4-12-10 16:49 【字体:

当事人:毛*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1********0012,住中方县中方镇顺福村桐林组。

你(单位)于中方镇顺福村桐林组实施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房屋,具体是两层的木质结构违法建筑房屋一栋,总建筑面积为232平方米,一层的砖混结构违法建筑一栋,总建筑面积65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毛*子未经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房屋等有关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违法建筑现状 ;

证据三:  现场照片  ,证明: 违法建筑现状 ;

证据四: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要求自然资源局规划认定的函1份和县自然资源局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毛*子新建房屋位于规划区内,当事人毛*子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要求中方镇人民政府认定是否办理了相关村民建房手续的函1份和中方镇人民政府回函1份

证明:当事人毛*子新建房屋未办理相关村民建房手续。

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4〕第15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听告字〔2024〕第15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四条、第七条该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规定,当事人毛*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造房屋,该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予以拆除。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毛*子在中方镇顺福村桐林组两层的木质结构违法建筑房屋一栋,总建筑面积为232平方米,一层的砖混结构违法建筑一栋,总建筑面积65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因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予以拆除。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定当事人毛松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方镇顺福村桐林组擅自己建两层的木质结构违法建筑房屋一栋,总建筑面积为232平方米,一层的砖混结构违法建筑一栋,总建筑面积65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0日

联 系 人:         杨承        联系地址:    杜鹃路31号        

联系电话:     13973080006     邮政编码: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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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