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罚决字〔2024〕第1210号
当事人: 怀化文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4年9月18日在在中方县主城区 实施了共享单车乱摆乱放的行为,涉嫌 擅自未将共享(电)单车停放到指定区域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本机关于2024 年9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怀化文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未将共享(电)单车停放到指定区域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违法事实无异议 ;
证据二: 现场勘验笔录 ,证明 违法事实无异议 ;
证据三: 现场照片 ,证明 违法事实无异议 ;
证据四: ,证明 ;
2024 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先告【2024】第12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未将共享(电)单车停放到指定区域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_《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并处罚款贰仟伍佰圆整(¥25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政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9 月 30日
联 系 人: 邓捷文 联系地址: 中方县杜鹃路2号
联系电话: 0745-8688159 邮政编码: 4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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