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DR-2024-01004
中政办发〔2024〕21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中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5日
中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湖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湘自资发〔2023〕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工作要求,结合中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方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概念内涵。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主要用于工矿仓储、商服,以及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入市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并依法完成登记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或由其委托代理实施入市的其他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入市主体”)。
第五条 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坚持审慎稳妥推进、守住底线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同地同权同责的原则,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第六条 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市工作指导。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中方分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村委会共同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管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全程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发利用的动态巡查,履行防范、制止入市主体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义务,协助配合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 供应计划。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以及结合农民集体意愿,将拟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入市规模、结构和时序。
第二章 入市途径和条件
第八条 入市途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分为就地入市和整治入市。
(一)就地入市是指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以直接就地入市。
(二)整治入市是指对于村庄内零星、插花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林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的前提下,可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途径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
第九条 入市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准入政策等要求;
(二)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
(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补偿到位,或经地上建筑物、土地所有权人等产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一、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一调”“二调”)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后可进行入市:
(一)1986年12月31日前形成,经“一调”“二调”和“三调”均调查为建设用地,且权属无争议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至少30天无异议,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形成,经“一调”“二调”和“三调”均调查为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确认权属无争议后,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至少30天无异议,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形成、经“二调”和“三调”均调查为建设用地,无建设用地合法来源,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先办理农转用手续。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确认权属无争议后,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至少30天无异议,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第十一条 优先发展项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乡村振兴产业链项目,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重点支持特色田园乡村、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建设。
第三章 入市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入市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弹性年期。对于工业及产业项目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
第十四条 年限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年限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出租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入市程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入市准备。拟入市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形成入市意向表决书(详见附件1)后,由入市主体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入市意向表(详见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入市意愿申请后,应当协助土地所有权人初步确定入市地块选址、面积、权属状况、土地使用情况、地上附着物状况、拟入市用途等基本情况,核查是否具备入市条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符合入市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呈报县自然资源局核查,并提请县发展和改革、住建、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等部门联合会审,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经核查符合入市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有关部门对拟入市地块提出产业准入(依据相关准入清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价格评估。入市主体可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确定拟入市宗地地价,或委托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确定拟入市宗地地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方案编制。入市主体依据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土地估价结果,编制入市方案,并组织民主表决,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入市表决书(详见附件3)。入市方案应包括拟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交易方式、入市价格、收益分配、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办法等内容(编制提纲详见附件4)。
(四)入市核对。入市主体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拟入市宗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入市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入市申请表(详见附件5);
2.入市决议材料(入市意向表、入市意向表决书、入市方案编制提纲;
3.拟入市宗地入市方案;
4.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证明材料;
5.规划条件、勘测定界图、宗地界址图;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宗地的现状、权属、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将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及上述入市申请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同有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方案经入市主体修改完善、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无误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入市交易。
(五)组织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出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属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乡村振兴产业链项目等特殊情况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详见附件6)。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入市主体委托县自然资源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组织公开交易,并纳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六)签订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完成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应当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等进行结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交易双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并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转让(转租)条件、闲置土地处置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合同等规定的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
(七)产权登记。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缴清入市出让价款(租金)、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凭房屋竣工综合验收资料,可以申请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登记。
第十六条 入市起始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土地价格,应参照基准地价等政府公示价格和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因特殊原因,起始价低于基准地价80%的,入市主体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包含降低出让起始价的原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的设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入市申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的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收入扣除土地合法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后的收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具体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十八条 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并按照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及收益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五章 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九条 概念内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使用权转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再将其出租给他人并获得租金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在不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将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已办理土地登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权利义务转移。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抵押。转移、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抵押。
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转让、转租的,原受让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年限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年限为原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出租合同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 转让、转租前提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转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未按照入市出让(出租)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租金)的;
(二)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未按照入市出让(出租)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交易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符合转让、转租条件的宗地,发布交易信息和组织公开交易。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设置。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使用权抵押融资,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
(二)土地权属不清晰或有争议的;
(三)擅自改变用途或存在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申请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登记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的,交易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书、税费缴纳凭证、初次入市出让(出租)合同和本次合同等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银行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并签订抵押合同,依法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具体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以及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用途变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出让(出租)合同及监管协议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转让条件等。擅自改变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出让(出租)合同及监管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不建设或因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责令改正,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罚。土地所有权人对闲置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将暂停办理其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期满续期。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年限届满前一年,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在取得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后,经民主表决同意续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或租金,重新签订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或租金后,土地使用者方可继续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应当无偿交回土地,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双方入市合同履行。
第三十条 提前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受让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
(三)受让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受让人违反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提前收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监管主体责任。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责任。
依法行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的直接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土地使用者,督促其合理和高效利用土地,并及时上报其违法违规用地及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主体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规交易处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县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用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责任。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或者擅自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历史流转处置。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流转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原土地使用权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三十七条 试行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向表决书(样表)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向表(样表)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表决书(样表)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编制提纲
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表(样表)
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出租)意向
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向表决书
(样表)
决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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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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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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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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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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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大会 表决 结果 |
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应到 人,实到 人;议定事项 人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获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形成决议如下: (一)该地块位于 ,所有权属 。 (二)同意该地块入市。面积 亩。 (三)同意 为入市主体,负责入市交易的组织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 年 月 日 |
代表同意签字捺印如下: |
附:会议现场照片
附件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向表
(样表)
意向人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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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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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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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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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地块 基本情况 |
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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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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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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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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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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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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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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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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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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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人签章 |
(签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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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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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表决书
(样表)
决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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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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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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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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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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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大会 表决 结果 |
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应到 人,实到 人;议定事项 人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获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形成决议如下: (一)该地块位于 ,所有权属 ;土地使用权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方式取得,并对原使用权人每亩 元予以补偿,该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无纠纷。 (二)同意该地块入市,面积 亩,采取(就地/整治)入市途径,拟以(出让/出租)方式入市,用途为 ,入市年限 年。 (三)同意 为入市主体,负责入市交易的组织实施。 (四)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交存村集体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按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分配,并接受群众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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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同意签字捺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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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编制提纲
一、拟入市地块概况
(一)基本情况。拟入市地块具体位置、四至、面积介绍。
(二)利用状况。拟入市地块权属、土地用途、开发利用现状等利用状况进行阐述。
(三)审核意见。县发改、生态环境、文广旅体、林业、农业农村、工信等部门出具拟入市地块有关意见情况。
二、拟入市让地块交易及管理要求
(一)入市途径及方式。拟入市地块的入市途径(就地入市/整治入市),入市方式(出让/出租)。
(二)交易方式。拟入市地块的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限。
(三)建设条件。拟入市地块的规划条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要求、开竣工时间等内容。
(四)交易价格。拟入市地块交易起始价、增价幅度等进行阐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的应明确是否设置保留底价。
(五)交付方式。拟入市地块交付和价款支付方式进行阐述。
(六)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期限届满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
三、入市收益分配
就集体收益分配安排、使用方式和范围等进行阐述。
四、附件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向表》;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意愿表决书》;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表决书》;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表》。
附件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表
(样表)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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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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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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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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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地块 基本情况 |
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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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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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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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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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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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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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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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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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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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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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意见 |
(签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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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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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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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出租)意向书
(示范文本)
一、本意向书双方当事人
出让(出租)人:
受让(承租)人:
二、宗地基本情况
1、所有权人:
2、使用权人:
3、土地坐落:
4、权利类型:
5、权利性质:
6、面积(m2):
7、原用途:
8、规划用途:
三、宗地开发利用条件
1、主体建筑物性质
2、附属建筑物性质
3、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4、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5、建筑限高不高于 不低于
6、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7、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8、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四、地价信息
1、宗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
2、宗地评估地价: 元/平方米
3、交易方式:出 让/出 租
4、出让(出租)价款: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出让人(出租人)(章): 受让人(承租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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